核心提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因未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关于“类案检索”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与该院此前审理的类似案件出现巨大悬殊,引发“同案不同判”的强烈质疑。当事人赵德荣一方指出,二审法院未依法检索比对(2017)川01刑初5号等类案,导致无获利者被判重刑实刑,严重违背了司法统一性原则。
一、 制度背景:最高法明确“类案检索”刚性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与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在审理报告中说明检索情况,以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确保“类案同判”。
二、 案情对比:两份裁定书呈现“冰火两重天”
对比成都中院审理的两起案件,案情相似但判决结果悬殊,凸显了未进行类案检索导致的裁判失衡。
1. (2017)川01刑初5号:获利者轻判缓刑
被告人:张连云(曾任汇通担保高管)。
案情:介绍26人参与非法集资,涉案金额2393万元。
获利情况:从中获取提成款40.444万元(已退缴16万元)。
判决结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 (2022)川01刑终187号:未获利者重判实刑
被告人:赵德荣(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情:受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委托宣介股权转让,未经手资金。
获利情况:赵德荣本人未经手资金,未获利分文。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款五万元,并责令退赔全部涉案资金3400余万元。
对比结论:张连云作为获利者,涉案金额巨大且有非法所得,仅获缓刑;赵德荣作为未获利者,却被判处实刑并承担巨额退赔责任。两者量刑尺度相差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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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程序瑕疵:裁定书未回应类案检索诉求
赵德荣一方在庭审及辩护意见中,多次提及(2017)川01刑初5号案件的裁判标准,并提交相关文书作为参考依据。
然而,(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并未对当事人提交的类案裁判进行回应,也未说明是否进行了类案检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法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将检索结果纳入评议内容。
本案裁定书未履行上述程序义务,直接作出了与该院既往裁判尺度严重不符的判决,涉嫌程序违法。
四、 执行反差:无过错方遭遇“毁灭性打击”
更让当事人难以接受的是,判决的执行力度也存在巨大反差。
获利者的执行:张连云案中,虽有违法所得,但执行力度相对缓和。
未获利者的执行:赵德荣案中,青羊区法院执行局已依据二审裁定,对赵德荣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其与妻子的共同房产、停发社保养老金、拍卖合法车辆。亚元公司也因案件影响被迫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代理人愤慨:“同样是成都中院审理的案件,张连云有巨额非法获利判缓刑,赵德荣无任何获利却要承担重刑和天价退赔,这样的差距让人无法接受。”
五、 结语:司法公正需“类案同判”而非“选择性裁判”
刑事裁判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必须坚持“罪刑法定”与“类案同判”原则。成都中院(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未依法检索比对类案,导致判决结果与本院既往裁判严重失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当事人赵德荣已在申诉材料中重点提及“未检索类案导致同案异判”的问题,恳请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并纠正该裁定,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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