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说法|男子醉酒后遇车祸 同饮者为何担责?
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婧
如果有人在聚会中醉酒,同席的酒友是否有照顾责任?答案是肯定的。不久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三人聚会后,其中一人在深度醉酒状态下骑车返家遭遇车祸去世,法院最终判决另外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另外两人又为何担责?
聚餐醉酒后遇车祸死亡,家属起诉同饮者
2025年9月的一天晚上,家住武陟县某村的朱某召集好友王某甲、王某乙前往某饭店聚餐。聚餐时,朱某支付了饭店套餐费用,王某甲出资购买了12听每听容量1升的啤酒,三人围坐一桌吃饭饮酒畅谈。
聚餐结束后,朱某和王某乙同乘一辆电动三轮车离去;而同样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王某甲独自驾驶电动二轮车,与二人分路而行。几分钟后,王某甲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轿车碾压后当场死亡。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醉酒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刘某负同等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醉酒驾驶标准。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甲家属79万余元。
此后,王某甲的父母、妻子和两名子女将朱某和王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20余万元损失。“王某甲的家属们认为,与他一起吃饭喝酒的朋友朱某等人明明知道王某甲已经醉酒,连走路都晃荡,可居然没有通知家属来照顾,也没有护送其回家,任由其在深度醉酒的情况下驾车而去,应该对王某甲出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审理此案的武陟县人民法院法官宋永盼介绍。
同饮者放任醉酒人独自离开,法院判其担责
那被告是如何辩解的呢?“被告朱某和王某乙觉得自己被起诉挺冤枉的。他们提出,他俩在席间根本没劝酒,而且王某甲骑车离开时,他们还进行了劝阻。是王某甲自己喝醉又坚持自己骑车离开,他们不应该对王某甲出事故担责。不过,他们在法庭上对朋友的去世表示痛心,愿意给家属一点抚慰金。”宋永盼说。
法官在调查案件时发现,根据饭店监控视频,聚餐期间王某甲与召集人朱某推杯换盏从头喝到尾,两人饮酒量较大,最终均陷入醉酒状态;而王某乙仅饮用了约2听啤酒后,便因不胜酒力加之劳累,趴在桌上休息,直至饭局结束才被唤醒。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相互提醒、照顾、救助的义务。朱某、王某乙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王某甲已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独自驾车存在极高安全风险,却未采取护送回家、妥善安置、联系家属等实际有效的措施,未完全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对王某甲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朱某作为聚餐召集人,相较于普通同饮者王某乙,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更多责任。综合本案全部案情,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甲自行承担未获赔损失的90%;朱某承担6%的责任,赔偿王某甲近亲属36379.51元;王某乙承担4%的责任,赔偿王某甲近亲属24253.01元。判决作出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同饮者没劝酒不代表无责任
宋永盼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王某乙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履行劝阻、照顾、护送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王某甲醉酒驾车遭遇车祸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依据该法条,二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饮者不仅要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要避免强行劝酒、灌酒。若席间有人强行劝酒、灌酒,一旦饮酒人因饮酒引发疾病甚至死亡,同饮者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永盼介绍。
眼下正值年关,亲友聚会、同学相聚日益增多,酒桌应酬也随之频繁。法官提醒广大读者,酒桌之上情谊为重,但安全更不可忽视。聚会饮酒时,同饮者要牢记自身义务,主动劝阻过量饮酒行为;对于醉酒的同伴,要尽到妥善照顾、安全护送的责任,及时联系其家属接送,切勿放任其独自驾车、自行离开,避免因一时疏忽酿成悲剧。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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