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横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及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及横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相关规定,横州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管控范围与要求
(一)禁放区域:
从郁江边至槎江路与江北大道交叉路口—槎江路与中山路交叉路口—中山路与教育路交叉路口—教育路与大竹大道交叉路口—大竹大道至贵源澜泊湾小区—贵源澜泊湾小区和横州市民族中学区域—贵源澜泊湾小区至港口大道交叉路口—港口大道与茉莉花大道交叉路口—茉莉花大道与横州大道交叉路口(含横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校区)—横州大道小岭村路口至圣达名城、现代豪庭、茉莉花广场区域—天和悦府至茉莉小学、云星钱隆、碧桂园、横州市高级中学、致远高中区域—茉莉花大道与宝华西路交叉路口—宝华西路与香稻溪交叉处—沿香稻溪至海棠桥—海棠桥至西津路粮库—西津路粮库至郁江边—郁江边以内的所有街道(巷)(见附图)为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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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划定的禁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6.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7.军事设施保护区;
8.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10.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三)严禁非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携带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寄递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二、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一)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依法予以收缴、取缔,并处行政拘留;储存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生产、经营、邮寄、携带烟花爆竹,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违规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三、举报方式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主动劝阻、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横州市公安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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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姚剑 审核:韦毅
责编:刘汝宁 编辑:吕映 校对: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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