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张宏 每经编辑:文多
近日,《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
指南规定,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指南聚焦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竞争性环节并存”的结构性特征,系统规制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这是我国首部公用事业领域专项反垄断文件,聚焦自然垄断与竞争环节监管。
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
指南的出台对能源行业有哪些影响?
2月11日,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供电、供暖、供气等公用事业均属于能源板块,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领域均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例如,同一区域内难以重复建设管网设施(如供水管道、燃气管网等),若强行引入竞争反而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此,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自然垄断条件下实施有效的价格监管,并尽可能形成有效竞争。
他认为,指南主要针对的并非自然垄断本身,而是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包括实施垄断高价、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寻租(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供气、拖延供气等)。既然自然垄断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就需要通过政府监管与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强化全过程监管机制。在竞争性环节,则应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
市场主体又可以收获哪些竞争红利?
林伯强认为,对市场主体而言,规范的市场秩序离不开有效的政府监管——缺乏监管将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公共利益。通过有效的监管,严格区分自然垄断性环节与竞争性环节,形成企业、消费者、国家共赢的局面。指南的出台将更加有力地避免因垄断与竞争边界不清造成的资源内耗,避免依托垄断地位产生的寻租行为。
价格竞争对公用事业板块可能带来什么影响?
以日前陆续公布的机制电价竞价结果为例。据广发证券分析,整体来看存量项目机制电量多与保障利用小时数政策衔接,机制电价基本定为燃煤基准价,维持存量项目收益稳定;增量项目电价由竞价形成,竞价区间低于机制电价。从竞价结果来看,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普遍明显低于存量项目,上海为0.4155元/度,该价格为竞价上限且目前全国最高,云南、安徽、青海等省份的竞价结果为或接近竞价上限。
细化垄断表现形式
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系统总结执法经验,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制定的反垄断指南。
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指南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均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同时,考虑到居民用水电气热等价格普遍实施政府定价,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均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
由于公用事业涉及公共安全和民生供应保障,指南将“协议是否为保障公共安全、民生供应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作为认定是否符合垄断协议豁免条件的重点考虑因素。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为保障安全所必需。
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等经营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指南逐一细化其表现形式,明确认定标准。
此外,在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为防止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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