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正文
弥勒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南盘江流域弥勒段
及其支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落实珠江禁渔期制度,保护南盘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推动渔业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弥勒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南盘江弥勒段及其支流禁渔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时间
(一)禁渔区:南盘江流域弥勒段及其支流。
(二)禁渔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止类型
(一)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二)禁止任何时间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渔期从严);
(三)禁止收购、运输、销售在禁渔区(期)捕捞的渔获物。
三、广泛宣传引导,强化日常监管
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村组微信群等载体,发布禁渔通告;在禁渔流域沿岸村社、集市和涉渔餐馆、渔具商店等重点区域张贴通告、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禁渔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使资源养护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激发群众护渔积极性,构建“全民监督”网络,为禁渔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协同办案和信息互通、情报共享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抗拒渔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监督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73-6123677;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873-6131955。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总编/杨锐
责编/张云龙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排/刘璐
下载弥勒头条客户端
获取更多资讯
弥勒融媒法律顾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