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红棉股份(000523)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对广州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重审一审的判决。根据判决,原告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44亿元,此外,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依据广州工业经济向广州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原、被告签订了一系列的化工原材料采购合同,双方就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和指令进行供货,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供货总量为 732,498 吨,供货总金额为人民币 380,236,843.4 元,但被告经常拖延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 142,956,710.34 元,尚欠货款人民币 237,280,133.06 元。
原告广州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认为:红棉股份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诉讼。
广州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 237,280,133.06 元及利息10,184,047.31 元。
广州中院一审以案件涉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广东高院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广州中院审理。
之后,广州中院重审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强调债权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不得个别清偿,后广东高院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该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近日,红棉股份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已对关于广州工业经济诉红棉股份之合同纠纷案作出重审一审的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 244,055,469.53 元;
(2)驳回原告广州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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