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拿公家的钱周转一下,过几天就还了,也没想据为己有,怎么就成犯罪了?”
这是在看守所会见时,最常听到的当事人疑惑。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贪污是“吞掉”,挪用是“借用”。
很多国企领导、财务人员认为,只要把钱还上了就没事。殊不知,刑法对“公款私用”有着极其严苛的红线。一旦越界,即便你还了钱,也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的刑期。
但正因为“挪用”与“借用”的界限模糊,这也成为了辩护律师争取无罪或缓刑的黄金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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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的第一道防线:用途决定“定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将挪用公款分为三种情形,入罪门槛大不相同。律师在辩护中,首先要做的就是给当事人的行为“定性”。
1. “非法活动”:3万入罪
如果你挪用公款去赌博、吸毒、走私,金额在3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辩护点:律师要审查,资金虽然转给了赌博网站,但当事人是否真的进行了赌博?还是被诈骗?如果能证明资金未用于非法活动,而是被他人欺诈,则性质发生逆转。
2. “营利活动”:无时间限制
如果你挪用公款去进行炒股、买理财等营利活动,只要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受时间限制,哪怕第二天就还了,也是犯罪。
辩护点:这是争议最大的地方。将公款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活期利息算不算“营利”?根据主流司法观点,单纯的银行存款储蓄行为,风险极低,一般不认定为营利活动。如果将行为定性为“其他活动”,则需满足“超过三个月”的条件才能定罪。
3. “其他活动”:三个月的生死线
如果你挪用公款用于买房、看病、子女上学等非营利、非非法用途。
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实战复盘:在张智勇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挪用公款买房。办案机关试图按“营利活动”指控(因为房子有升值属性)。律师坚决辩护认为买房自住属于生活用途,且未满三个月。最终,法院采纳了意见。
二、辩护的第二道防线:归还的时间节点
挪用公款罪有一个特殊的从宽政策:在案发前归还
1. 案发前的黄金补救
如果当事人在被办案机关立案调查之前,或者在未被办案机关发觉前,主动全部归还了挪用款项。
虽然这仍可能构成犯罪,但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2. “挪用”变“贪污”的陷阱
最危险的情况是:挪用公款后,因为亏空太大还不上,索性通过做假账平账,或者携带公款潜逃。
这时候,行为性质就转化为了贪污罪。从“想还还不上”到“不想还了”,主观故意的转化是辩护的焦点。律师必须搜集证据证明当事人一直有还款意愿和还款尝试(如变卖房产还债的记录),死守“挪用”的底线,避免罪名升级。
三、证据清单:如何证明“我没想占有”?
为了证明只是挪用而非贪污,家属需协助律师准备:
还款能力证明:当事人名下的房产、股票、债权等资产清单,证明其有能力归还,并非“空手套白狼”。
部分还款记录:案发前是否有过零星的还款行为?
结语
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也是一场对资金性质的深度解析。懂法的人,能在“三个月”的界限前止步;不懂法的人,可能因为一天的误差而毁掉一生。
【实务主流观点】
在挪用公款案件的审判中和辩护中,办案机关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与“挪用故意”的区分执行得非常严格。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有归还的能力和意愿,且未采取欺骗手段平账、销毁账目等方式掩盖挪用事实,一般不认定为贪污罪。同时,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认定,实务中倾向于限缩解释,单纯的银行存款或低风险理财,若未造成公款风险,法院往往持宽容态度,不轻易认定为犯罪或在量刑上予以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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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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