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节日氛围渐浓,亲朋相聚难免小酌几杯。然而,在您举杯畅饮前,请看完下面这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2025年11月24日21时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息烽县小寨坝镇某村寨出发,行驶至小寨坝镇康达路时,与贾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蹭事故,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经认定,贾某某未按照规定会车,何某某、贾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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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经审查发现,何某某并非首次因酒驾被处罚。2023年10月10日,其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罚款1200元;2024年10月7日,何某某再次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罚款1800元;2025年11月24日,是其第三次酒驾,此次经鉴定系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近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何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听检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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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的案例并非个例,其背后折射出常见的侥幸心理、对违法成本的误判以及对公共安全的漠视。不少人总以为“距离近”“夜深人少”“不一定查到我”,但法网恢恢,不因侥幸而漏疏。本案中,前两次的行政处罚何某某没有引以为戒,直至面临刑事处罚、身陷囹圄才追悔莫及。
春节团圆,安全为本。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请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坚决杜绝酒驾醉驾。酒后出行请选择代驾、公共交通工具等安全方式。如发现酒驾醉驾行为,请及时举报,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危及自身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家庭幸福。让我们文明守法、平安出行,共筑安全、文明、和谐的新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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