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增值税起征点新政正式落地,看似 “减税红利” 的背后,实则暗藏多个财税风险点。今天我们就来一一拆解,帮大家迅速理清起征点相关政策要点!
01
起征点新政五大核心变化
一、起征点幅度 “跳级式” 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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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新政,将按期起征点从原月度 5000-20000 元的区间标准,统一上调为月度 10 万/季度 30 万;按次(日)起征点从每次(日)300-500元调整为每次(日)1000元 ,自然人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销售额适用该起征点。新政起征点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个体户、企业)。
二、临界点把控是关键
依照新规,按期申报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或超过月度 10 万 / 季度 30 万的,需全额计税。
区分原普惠性政策 ,原政策规定销售额仅超过月度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时需全额计税。
注意:起征点的判定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而实务中交易价通常是含税价,需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后适用起征点政策。
三、销售不动产 “不再豁免”
依照新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起征点政策应以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含不动产销售、出租)合并计算,不再允许剔除不动产部分销售额。
注意:区分原普惠性政策,允许扣除不动产销售 / 出租收入后再计算判断是否适用销售额未超过月度10万/季度30万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起征点计算 “按差额后余额判断”
依照新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注意:无论是建筑服务分包(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计税),还是机票代理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均以差额后的不含税余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
五、“按期吸收按次”
新规区分自然人交易属性,只要自然人当月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当月所有应税交易(含按次交易)必须合并计算,统一适用月度 10 万元起征点标准,不得拆分部分销售额单独适用按次 1000 元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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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税种联动避坑
小额零星支出税前扣除同步调整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据此,企业所得税小额零星业务收款凭证的税前扣除标准,同步增值税按次起征点调整为销售方每次(日)不含税销售额 1000 元;实务中含税交易金额可按征收率折算为不含税金额后,判断是否符合标准。
但实务中发生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时,作为支付方财务人员务必遵守一个原则+三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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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起征点上调带来扣除标准同步提高,实务中切勿粗放处理。请严格执行一个原则 + 三个注意,把小额零星支出的凭证、口径、范围做细做实,既不浪费政策便利,也不触碰税务风险红线,实现合规扣除与风险防控双赢。
03
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变迁史
最后,想了解政策来龙去脉的朋友,一张图说明白起征点优惠政策从确立、调整、并行到统一的调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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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并行期,针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户/其他个人)设立的月销售额 10 万元/季度30万及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属普惠性减免政策,提高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而非调整起征点,此期间是起征点与普惠免税并行,实务中多数情形下小规模纳税人首选普惠免税政策。
直至2026年起,新政出台,起征点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实现了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政策的并轨,月销售额 10 万季度30万标准被纳入法定起征点体系,成为统一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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