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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赵女士与郑先生的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最大的争议,是3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这场看似普通的离婚纠纷,却牵动着一个小家庭的未来走向。
赵女士向法院提出,希望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她的理由充分而具体。自己拥有一份稳定工作,月收入足以保障母女二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教育资源规划;最重要的优势是,孩子的外祖父母明确表示愿意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女,形成了稳定的家庭支持系统。
郑先生虽然也希望能抚养女儿,但面对赵女士提出的完整抚养方案,未能提供更具优势的抚养条件。双方在抚养费问题上也存在分歧,郑先生认为自己支付的抚养费比例应当更低。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1.抚养权归属:判决3岁女儿由赵女士直接抚养。主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2.抚养费判决:郑先生需按月支付抚养费,金额按其月收入的25%计算。支付期限: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支付方式:每月定期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可协商调整。
3.探望权安排:郑先生享有定期探望女儿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为前提。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第一,稳定成长环境是首要因素,法院特别关注子女现有的生活稳定性,尽量避免因父母离婚导致子女生活环境发生剧烈变化。赵女士能够提供稳定的住所、熟悉的社区环境和学校资源,这是她的重要优势。外祖父母的协助承诺,形成了“父母+祖辈”的双重照顾体系,增强了抚养方案的可靠性。
第二,经济能力与抚养意愿并重,经济条件不是唯一标准,但稳定的收入确实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赵女士不仅有稳定工作,更重要的是表现出了强烈的抚养意愿和具体的抚养计划。相比之下,郑先生虽也有抚养意愿,但未能提供同等具体和可行的抚养方案。
第三,子女年龄的特殊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2周岁以上未满8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判决。本案中女儿年仅3岁,尚处幼年,更需要母亲的日常照料和情感呵护。法院在权衡时,往往会倾向于由母亲抚养年幼子女,除非存在母亲不适合抚养的特殊情形。
关于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司法实践中,抚养费通常按支付方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计算。本案中25%的比例,考虑了郑先生的实际收入水平、当地生活成本以及孩子的实际需要。抚养费不仅包括基本生活费用,还应涵盖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
律师寄语
亲爱的读者,当婚姻无法继续时,如何安置好共同的子女,是对父母智慧和责任感的双重考验。我们给正在面临抚养权争夺的父母的意见:准备胜过临场发挥,法庭上需要的是具体证据和可行方案,而非情感宣泄,请提前收集收入证明、住房证明、教育规划等材料。理解法律的温度,记住,法院的每一个判断都基于“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请从这个角度思考自己的诉求是否合理。合作胜过对抗,即使不再是夫妻,你们仍然是孩子的父母,和谐的共育关系,是给孩子最好的离婚礼物。
婚姻关系的结束,不应成为亲子关系的句点。法律在判决抚养权时所做的每一次权衡,都是为了给孩子们撑起一把保护伞。而父母们需要做的,是在这把伞下,继续为孩子提供双份的、不减量的爱。
愿每一个在家庭变动中的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平稳成长。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剪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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