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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国企业 “出 海”正面临深刻变局:不仅要应对市场波动,更须在合规门槛抬升、产业链“去风险”与本地化压力叠加的环境中寻求长期经营。与此同时,贸易摩擦的焦点也在迁移——冲击越来越多地来自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往往一纸裁决就足以让一个市场从“可进入”变为“不可进入”。
这一变化背后,是国际经贸环境的整体转向。 进入特朗普2.0以来,美国将关税与产业政策深度工具化,通过“谈判—施压—再加码”的方式不断制造外部波动,全球贸易的可预期性持续减弱。与此同时,不少经济体在产业竞争与内需压力下,也强化了贸易防御工具的使用,进口审查、贸易救济与产业补贴调查交织并行,推动全球贸易逻辑从“效率优先”加速转向“安全与产业优先”。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的成本优势常被重新解读为“扭曲”、 “倾销”与“补贴”,胜负关键日益取决于证据链与程序应对能力。
然而,正是在此“紧要关头”,一场历时两年、于 2026 年 1 月才刚刚正式结案的以色列反倾销调查却以中国全行业集体胜诉收官。该案在初裁阶段一度面临极高的反倾销税率,但经过不懈抗辩与论证,以色列当局最终拒绝征税,使案件以全行业无措施结案告终。结局的“反转”,展现了当前贸易救济实践中围绕方法论、证据规则与公共利益边界展开的深层博弈。
近日,在IPP举办的“大国博弈背景下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路径与探索”研讨会上,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心曲律师,通过对“以色列对华铝型材反倾销案”的完整解析,阐释了中国企业如何在高波动、高壁垒环境下,依托规则抗辩、数据举证与公共利益论述,仔细讲述了将一场可能关闭市场的调查扭转为胜诉的全过程,为应对当前贸易救济中的“方法论之争” 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突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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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心曲 律师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变局:当“出海”遭遇规则之墙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逾25年,然而时至今日,部分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仍存在一种偏见,即未将中国完全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基于这一认定,中国在世贸框架下频繁遭遇有关“非市场行为”或所谓“不公平贸易”的指责。在实践中,此类争议往往集中体现于反倾销调查中有关价格形成与计算方法的适用规则。
反倾销征税的核心机制,在于比较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并以两者之间的差额计算倾销幅度,从而确定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因此,“正常价值”的认定方式,直接决定了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概言之,“正常价值”是调查机关认定某一产品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应当具有的价格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存在两种主要认定路径:其一,参照涉案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其二,以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为基础,合理计入期间费用和利润,对正常价格进行构建。
然而,在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实践中,一种长期存在且备受争议的做法是所谓的“替代国”方法。在此类案件中,外国调查机关往往以种种理由或完全排除、或罔顾中国企业真实、可核查的成本和费用数据,转而选取与中国不相干的第三国的相关数据作为计算基础。其中当然不乏有部分应诉企业数据确实不充分,但更多情况下,这种做法本质上是一种歧视性价格手段:鉴于中国具备全球最完整的产业链体系和显著的综合成本优势,任何第三国成本的替代,都会在客观上显著抬高“正常价值”,从而对中国企业造成系统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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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消息,2026年1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熔融氧化铝(Fused Alumina)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图源:路透社
“正常价值”如何认定,亦即产品究竟应当以何种价格为基准,是下文中我们代理的以色列对华铝型材反倾销案的争议核心。
本案最终以我们代理的中国全行业“完胜”收官——反倾销措施未被实施,所有涉案企业终获零税率出口资质。换句话说,以色列调查机关在该案中事实上认可了中国企业成本数据的市场化属性,结束了长期以来基于替代国方法的歧视性价格主张。
如果把视野从本案转至国际贸易救济大背景下,亦不难发现,无论是反倾销还是反补贴措施,其背后的经济动因并不复杂:在诸多产业领域,部分国外企业确实难以在市场竞争中与中国产品抗衡。随着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中不断展现出“高性价比”的竞争优势,一些市场中的竞争格局,甚至已演变为中国出海企业之间的内部竞争。
可以与此相印证的例子便是此前结束的“美国对华低速车反倾销案”。该案终裁税率高企,所谓的“合作税率”(即调查中充分配合调查的非被抽样企业)甚至都高达240%。此种税率程度,似足以将任何中国产业排除出任何国家的国内市场了。然而,在上述保护性关税显著抬高进口成本的情况下,部分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仍保持着强韧的市场竞争力。这一现实也充分反映出中国供应链体系的高度韧性以及长期积累形成的成本优势,无一不令他国制造业难以望其项背。
也正因如此,中国成为长期以来全球范围内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最为集中的国家之一。面对这一客观环境,我们始终致力于通过专业、系统性的法律应对,为中国行业和企业在国际贸易规则框架内,尽最大可能争取合法、公平、可预期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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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数据显示,自2020年以来,全球正式生效的贸易救济措施中,约三分之一直接针对中国出口,中国成为各国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最为集中的对象。图源:WTO
案例:以色列铝型材反倾销案的“全胜”突围
在上述大背景下,本次以色列对华铝型材反倾销调查既有代表性、也有其特殊性,足以从个中环节一窥当前中国贸易救济形势之复杂多面。以色列上一次针对中国启动贸易救济调查可追溯至2013年前后,而本案也因之成了以色列近十余年来对华发起的首起大规模反倾销调查,其象征意义与制度影响均不容小觑。
本案的涉案产品是铝型材。铝型材作为广泛应用于门窗、幕墙等建筑领域的基础性建材产品,长期以来是各国贸易救济调查中的高发品类。在全球范围内,中国铝型材已多次成为欧盟、美国、泰国、印度等调查机关的调查对象。本案涉案金额巨大,高达1.23亿美元,案件时间跨度长,覆盖2024年和2025年,最终在2026年年初才宣布结案。以色列国内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提交申请,以色列调查机关进行了初步审核后认为有必要调查,遂于同年7月25日正式立案。
更值得深思的是,本次调查也与现实政治高度绑定。自2023年起,受以色列与周边国家冲突升级影响,中国对以投资出现明显回撤趋势。战争风险上升、回款不确定性增强,促使多家中国企业基于安全与合规评估,选择暂时退出以色列市场。
与其他国家涉华调查时的稳定经贸环境不同,本案在战争与地缘政治动荡的现实情境下推进,并且与之高度互动、互相影响。调查过程中,甚至曾出现调查官及以色列律师因伊朗导弹袭击以色列本土,被迫在防空设施中回复书面意见、组织程序性沟通的插曲;调查的阶段性结果和最终呈现形式,均或多或少与以色列的国安诉求关联。可以说,褪去国际经济法的面纱,这一场案件也是后疫情、后全球化时代的当下,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的隐喻。
从程序节点看,以色列调查机关于2024年5月5日发布初裁,彼时裁定的税率大约在110%至146%之间,处于极高水平;随后在9月4日,以色列方面发布了终裁结果,对华放弃采用“替代国”方法,事实上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后,案件继续经以色列经济与工业部、财政部的后续审批程序,最终于2025年1月5日以“无措施结案”告终,中国行业取得了完全胜诉。据了解,该案亦是2025年度中国贸易救济对外应诉案件中,唯一以无措施结案的案件。
然而,上述结果并非一日之功,本案的应诉过程颇为曲折艰辛。
反倾销案件分为企业单独应诉和行业集体应诉。在本案中,受中国商务部有关司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单位委托,我们承担起了代理行业应诉的职责。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代表中国铝型材行业整体参与应对调查,协助政府和商会组织协调十余家企业共同介入程序,共同推进问卷答复、事实核查、法律评议提交及程序性沟通等一系列应诉工作,确保行业层面的信息一致性与抗辩逻辑的连贯性。
与此同时,立案伊始,“有备而来”的以色列调查机关就曾用逾百页篇幅的笔墨,系统论证中国存在所谓“市场扭曲”,试图据此否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主张重新构造成本参数。
为了应对咄咄逼人的调查机关,我们在在应诉策略上设定了多层次目标:
首先,主张将以色列本地无法生产的产品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其次,更具制度意义的目标,是推动以色列调查机关在本案中承认,或至少不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为该问题将直接影响未来所有对华案件的处理逻辑;
而最终、也是最具挑战性的目标,则是争取案件以无措施结案。坦率地说,在案件初期,我们并未对实现这一最终目标抱有过高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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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沙冲突期间,由于安全问题,阿什杜德港的吞吐量大幅下降,导致中国货物出口以色列的运输成本上升。停火后,港口运营恢复正常,预计运输成本将有所下降。图源:路透社
在此需要解释的是,之所以反复强调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其对倾销幅度计算有着决定性影响。一旦调查机关拒绝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便可能对企业的成本与价格全面适用替代国方法;反之,若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则必须以企业自身的成本和费用数据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倾销税率往往会出现实质性下降。因此,将出口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体,等同于赋予调查机关一个可以人为操纵税率的调节阀,其可通过自行选取和构造成本参数,显著抬高税负水平,这对被调查国来说显然是“不可承受之重”。
而在以色列铝型材案中,坚持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立场绝非没有先例。事实上,反复的历史实践和法律依据均指向此。多年前,以色列在“切割砂轮案”、“焊接管案”等涉华案件中,业已认可过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此外,在中国入世后,中以双方于2005年还签署了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双边备忘录。我们将该文件也作为重要法律渊源,主张在本案中不应继续适用替代国方法。
事实上,替代国方法产生于冷战时期,主要针对彼时实行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其理论前提在于:企业成本受政府全面控制,缺乏市场形成机制,因此企业自身数据不具可信性,因此无法作为计算基础。然而,在冷战结束、全球供应链高度一体化的当代背景下,这一方法日益呈现出明显的歧视性与工具化倾向,逐渐演变为部分规则制定国施加贸易压力来“打击异己”的制度性武器。
例如,2017年12月,美国商务部曾发布一份措辞直接的报告,直接认定中国不符合其“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其典型论证包括:中国金融体系由国有银行主导,土地、水电、能源等关键生产要素由国有主体供给,原材料领域存在国有企业参与等。基于上述理由,美国持续维持“中国为非市场经济体”的认定,并将替代国方法作为计算倾销幅度的重要手段。这一工具系统性否定出口国企业成本与内销价格的可信性,转而以调查机关认可的第三国或自行构造的参数进行计算。
其实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至少在2016年之前——中国并没有将这一制度安排视为严重问题。然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所设定的15年过渡期已于2016年12月11日届满。根据该条款的文义与制度目的,WTO成员理应自该日起停止在反倾销调查中系统性适用替代国方法。与此同时,越来越多国家——包括沙特、泰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已在实践中逐步认可中国企业成本数据的市场化属性,并在实践中采信之。但在2017年后,仍有部分法域(如欧盟、美国等)坚持通过不同路径延续这一做法。
回到本案,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最终认定中国铝型材行业存在“严重扭曲”,并选定土耳其作为替代国。究其根因,其主要是想效仿欧盟做法:欧盟在既往对华铝型材调查中曾使用土耳其作为替代国。
然而,与欧盟、美国较为成熟的替代国筛选规则不同,以色列并未建立系统的比较机制。调查机关的论证整体依托以色列《反倾销法》第13条的框架开展:第13条A款规定,原则上对正常价值应使用市场经济方法计算;仅在该方法不可行时,方可转向第三国/替代国方法。而对于替代国的选取,调查官仅笼统表示,应选择经济状况与中国相似的国家,并认为“所有被世界银行列为中高收入经济体的国家”均可作为备选。但在中高收入经济体数量超过三十个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并未说明其具体筛选逻辑,最终仅以“存在铝型材市场”、“数据公开可得”以及“欧盟曾使用过”为由,直接选定土耳其。
我们认为,该做法在法律与逻辑上均难以成立。据此,我们对以色列调查机关进行了系统性的抗辩。
首先,替代国方法本身即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第2.2.1.1条关于成本使用的基本规则;其次,即便依据以色列国内法,其允许适用“其他合理方法”的前提,也不应在缺乏明确规则与充分论证的情况下任意扩张;第三,我们援引既有判例指出,即便对个别投入成本进行“轻微调整”,亦不应脱离企业自身数据体系进行主观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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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世界贸易组织
在本案中,替代国数据的偏差尤为显著。调查机关采用的铝价、运费、能源等关键成本,明显高于中国企业实际水平;其引用的土耳其人工成本亦显著偏高,达到约9美元/小时(若以每日工作8小时估算,约合518.4元人民币/天),这在目前土耳其市场来看是严重虚高的。此外,调查官在披露替代国数据时未明确说明来源,透明度和可核验性均不足。无论如何,不合理地滥用替代国方法,对案件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遗憾的是,尽管我们在前期多次提交评议、充分说理,调查机关还是基于上述有缺陷的方法,在初裁中得出了极高的倾销幅度,据此得出的平均税率约110%,最高达146%。一旦全面实施上述税率,对相关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以色列市场几乎被彻底关闭。更严峻的是,当时已有大量企业的货物在途,货值达数千万美元,若按此税率清关,企业将面临上亿美元的税负。
对此,我们继续坚持抗辩。从6月初裁披露到9月终裁这段时间里,我们会同政府、前方使馆和商会,多次就初裁的不合理做法与以色列方面沟通,配合以色列国内对于征税的不同见解声量,迫使以色列多次推迟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最大限度为出口企业争取了时间、保全了市场。
与此同时,以色列的地缘形势亦生变量,在内外双重作用下,到了终裁阶段,调查机关也不得不承认,土耳其作为替代国在数据可核验性方面委实不可行,其在初裁时候使用土耳其的数据是不合理的;而对于该条款下其他“第三国”路径,调查机关也认为走不通——例如美国、欧盟等国的数据根本无法获取,实际上没有可操作的替代国选项。
于是,调查机关转而适用第13条B款,即所谓“其他合理方法”,直接采用我们企业自身的数据,加上企业费用及其认为合理的利润,来构建正常价值。这一做法尽管仍进行了成本构造,但在效果上符合市场经济计算逻辑,实为事实上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就使得所谓的“倾销”幅度大幅下降:合作企业的平均税率从此前的110%骤降至37%。
博弈:从数据到公共利益的规则抗辩实战
在终裁取得37%合作税率的阶段性胜利后,我们即与商务部就案件的后续走向进行了沟通汇报。从纯商业可行性的角度看,该税率已经处于企业可承受的区间了。考虑到以色列可替代的供应来源有限,部分潜在供应国本身与以色列存在历史政治嫌隙,受国策影响不愿同以色列强化贸易往来,因此,即便适用37%的税率,中国铝型材在理论上仍具备继续出口的可能。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只要以色列下游买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化成本上升,交易关系仍有延续空间。
但从法律与政策层面出发,我们认为案件仍存在进一步争取的空间。显然,目标不应止步于“可接受税率”,而应力争彻底否定征税措施,实现无措施结案。
2023年10月以来,以色列地缘政治形势持续恶化;特别是在2025年下半年,以色列与伊朗之间再生冲突,含首都特拉维夫在内的多地遭遇导弹袭击。
我们判断:以色列正处于迫切需要恢复基础设施和推进重建的关键时期,对铝型材等基础建材的需求将显著上升。在这一现实环境下,对中国产品加征反倾销税,不仅缺乏合法、合理性,也明显背离其自身的公共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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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中旬,伊朗对以色列发射多轮弹道/巡航导弹。以色列多个地区基础设施损毁。图源:路透社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将抗辩重点置于WTO《反倾销协定》中的实体规则层面,系统围绕第3.1条至第3.7条关于损害认定与因果关系的核心要件展开论证,并结合正常价值认定的合理性、公共利益考量等多个维度,主张本案在实体上根本不具备征税基础。
与此同时,以色列反倾销制度在程序设计上有着一个关键特点:即便调查机关作出肯定性裁决,相关措施仍需再经过经济部批准、财政部审批后才可生效,意即在调查阶段结束后,仍存在通过部委审批环节实现结果逆转的可能。基于此,我们在终裁后继续参与程序,多次提交详尽的书面评论意见,并参加了两次持续约八小时的听证会,集中就法律适用、经济影响与公共政策后果进行充分陈情。
在损害与因果关系问题上,原告试图将以色列铝型材产业面临的经营困难归因于中国进口,但事实上,我们指出,这些困难主要源自战争本身所造成的系统性经济冲击。在冲突环境下,企业普遍面临经营中断、回款受阻与安全风险上升等问题,这种广泛存在的经济损害,与中国铝型材进口之间并不存在直接或合理的因果联系。
在公共利益层面,我们首先指出:以色列国内铝型材产能在数量与结构上均无法满足其国内市场需求。中国拥有完整且高度灵活的铝型材产业体系,仅佛山一地即集聚数千家生产企业;而以色列全国范围内,仅有少数几家工厂,既无法覆盖全部需求,更难以生产高定制化、复杂规格或大尺寸产品。多家以色列下游企业亦明确表示,本地产品品类有限、难以定制,而中国产品能够全面匹配其建筑与工程项目的多样化需求。因此,我们主张:对于以色列本国无法生产的产品,客观上并不存在可受损害的“国内产业”,相关产品理应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观点被调查机关采纳,涉案的特定产品获得正式排除。
同时,我们进一步指出,中国对以出口规模的增长,并非所谓倾销行为所致,而是战争背景下区域供应链格局变化的自然结果。冲突导致以色列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受阻,传统供应渠道中断,而中国供应链凭借稳定的交付能力与完整的产业配套,客观上填补了市场缺口。在以色列本国产能与第三国供应均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其继续自中国采购铝型材具有明显的经济必然性。
更为重要的是,反倾销税的实际负担并非由中国企业直接承担,而是在进口环节由以色列进口商先行缴纳,并最终通过价格机制转嫁至终端消费者。这意味着,若施加37%的关税,进口成本将显著上升,进而推高建筑成本、加剧通胀压力。为保护少数本地生产者,却使广大消费者和下游产业承受更高成本,这在公共政策层面显然得不偿失。围绕这一公共利益逻辑的论证此后亦被调查机关采纳。
此外,我们还指出,以色列铝型材行业在2023年所面临的经营压力,主要源于宏观经济波动等内部因素,而非中国进口所致。相关困难与经济周期、前期疫情影响及产业自身结构性问题密切相关。调查机关不应仅凭单一年度的业绩下滑,脱离整体经济背景,即认定其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
从政策后果的角度看,初裁中设定的61%至146%的高税率,与以色列当时的安全形势及重建需求明显脱节。在冲突持续、基础设施修复迫在眉睫的情况下,对关键建材征收高额关税,只会进一步抬高建设成本、加剧通胀并损害民生。我们在程序中反复强调,在首都遭遇袭击、全国安全形势高度紧张的现实下,以色列更需要稳定、可靠的建材供应体系,而中国产品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最终,在2025年1月5日,以色列财政部依据法律授权,正式否决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本案以无措施结案告终。
以色列财政部在相关报告中明确写道:若实施反倾销税,预计将带来约6亿新谢克尔的额外经济负担;同时,铝型材在建筑成本中占比超过25%,在以色列亟需重建家园的背景下,住房问题直接关系民生与经济稳定,征税将产生广泛的负面连锁效应。
报告亦反映出一定的政策层面考量。一方面,以方关注征税可能对中以经贸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外部贸易环境亦在发生变化——在特朗普政府重新上台后,美国亦对以色列采取加征关税等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以色列在对外经贸政策上采取更为审慎、务实的立场。
在整个案件裁决过程中,我们亦能明显感受到以色列政府体系内部存在的不同声音:除了经济部门作为调查机关在推进程序,财政部和市场竞争管理部也主动提交了评议意见,明确反对实施征税措施。
概括而言,在现阶段的大量反倾销案件中,若仅围绕“进口量增长、价格下降、国内产业受损”这一反倾销三段论展开分析,调查机关往往会通过种种复杂的计算、数据比对,尽最大努力作出不利于被调查国家的认定。在实务中,真正能够做到扭转局面、甚至彻底否定措施的突破口,反而存在于看似只用于补强论证、无损无益的公共利益条款之中。
事实上,公共利益是一项具有实质约束力的制度性规则,而绝非象征性的补充。其核心在于防止贸易救济措施偏离调查国整体社会与经济利益。通过公共利益条款,调查发起国内部代表不同利益诉求的行业及政府部门往也往会围绕措施是否有利于国内市场的充分竞争以避免垄断、是否有利于消费者保护和市场扩大、是否有利于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等多方面考量进行沟通、游说。
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内部博弈与政策协调机制也能够分散被调查国产业在应诉过程中的压力。我们基于公共利益成功抗辩并取得有利结果的案例并不鲜见,这一点在多个法域亦已有充分体现。例如,在我们此前代理的“印度对华陶瓷辊棒反倾销案”中,陶瓷辊棒作为瓷砖生产的关键部件,全印度仅有两家生产企业,而印度却是全球第二大瓷砖生产国,对该产品需求极大。因此,印度下游瓷砖产业明确反对征税,认为其将直接推高本国产品成本、削弱国际竞争力。这对印度政府的决策判断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由此,我们形成了一个基本判断:公共利益条款是贸易救济制度中防止政策失衡的安全阀,在涉及住房、基础建材等民生领域,尤具现实意义,也往往成为最具实效的抗辩路径之一。
对企业而言,本次以色列案件的应诉亦表明,在高度不确定的国际贸易环境中,理解并善用贸易救济制度的边界,是保护海外利益的重要手段。特别是特朗普发动“贸易战2.0”以来,在贸易救济案件中争取有利结果变得愈发困难。我们在部分美国案件中亦观察到,传统规则有时被明显弱化,甚至存在美国行政层面对税率结果进行干预的情况。
最极端的例子,当属“美国对柬埔寨光伏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名义上,该案针对柬埔寨,但实质涉及大量中国企业在当地投资建设的产能,最终裁定税率高达3400%,在事实上彻底阻断了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许多中国企业赴东南亚设厂,本就是为了规避对华关税、维持出口渠道;若非贸易政策压力,企业未必愿意承担当地高企的经营成本与不完善的供应链体系。高额关税使得中国企业前期辛苦经营的海外布局面临被迫中断、再次迁移的困境。
在此背景下,善于判断外部形势以把握制度“窗口期”显得尤为关键。在本案中,我们亦高度关注外部贸易环境变化:2025年4月,美国宣布对以色列加征关税,即使以方赴美沟通也未获所谓盟友豁免;期间以色列又持续面临战争威胁。见此情形,我们通过持续提交评议与抗辩,着力推动形势向有利于我方的风向转变。
同时,本案也离不开外交渠道的协同支持。我们代理的中国行业协会背后有中国商务部的指导与协助。商务部通过前方驻以使馆经商处等机构与以方保持沟通,使馆官员也多次出席相关听证会。在听证会中,使馆的发言稿以及沟通口径多由我们协助准备,并由使馆代表现场阐述,从而更为权威、完整地阐明了中方的核心关切,对案件起到推动作用。
启示: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企业应对贸易救济的三条经验
自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签署以来,国际贸易规则始终围绕着通过关税减让与规则约束,避免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维护一个以竞争而非对抗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秩序这一系列目标进行强化、发展。彼时,刚刚目睹了经济萧条、通胀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大战的各国关贸代表力图为不确定的贸易环境创设规则,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反倾销制度被作为例外工具引入,用以应对极端、扭曲的价格行为,防止市场竞争被非正常手段破坏。
近八十年后,当今的国际形势委实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随着冷战后全球产业与地缘政治结构的深刻变化,以及更为晚近的逆全球化、保护主义抬头等思潮的盛行,贸易救济制度的逻辑也悄然生变。旨在矫正市场失灵的规则日益承载起产业保护、政策博弈乃至战略竞争的多重功能,其判断尺度与政策权重已难完全回到最初的制度原点。正是在此种历史与现实张力中,反倾销调查从技术性计算逐渐演变为一场围绕制度边界、政策选择与公共利益展开的博弈。
对一国产业乃至具体的实体经济企业而言,能否在这一过程中争取合理结果,往往取决于是否能够在规则之内找到仍然有效的支点。对此,以色列案至少有若干经验值得系统总结并加以重视:
第一,要善用“公共利益”这条制度边界。实践证明,这是目前最有希望争取积极结果的方向之一。在欧盟,是否征税需经过《基本反倾销条例》关于“Union interest”的测试;在加拿大,公共利益被设计为可触发的专门程序(public interest inquiry),允许进口商与下游用户以制度化方式参与并影响最终政策选择。英国亦通过经济利益测试(EIT)把更广泛的经济后果纳入几乎所有贸易救济建议之中。无论如何,尽管在现实中,公共利益抗辩的效果取决于国内法的程序参与度与信息结构,但是该考量的存在,使贸易救济不至于完全被某种单一产业利益“锁死”。很多案例也正是基于于公共利益才实现了成功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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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2月6日发布公告,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陶瓷餐具及厨房用具调整反倾销税,自2月7日起取消原有13.1%-36.1%的差别税率,对所有中国出口商统一征收79%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5年。
第二,必须牢牢抓住“数据与方法论”这一核心。无论是加拿大、澳大利亚还是以色列,面对这类态度可能出现反复的调查机关,被调查国的产业都务必立场坚定:只要程序与证据层面存在空间,就应全力争取使用企业自身数据作为计算基础。即便对方提出各种理由试图排除我方数据,我们也要通过专业评议、扎实的证据准备和强有力的事实逻辑进行抗辩,主动提交能够证明本国市场充分竞争、不存在所谓“统一定价”的材料,从根本上否定存在倾销的可能,避免被政策性误伤。
第三,必须在“损害认定”环节明确划定边界。很多时候,外国申请人所在产业或许确实存在困难,其也因此试图通过发起双反调查来为其产业“续命”。然而,该产业的困境与被调查国的出口有真实联系与否,往往是申请人闪烁其词的地方:如果损害并非由涉案进口导致,而是源于其本国宏观经济波动、企业自身经营决策失误,甚至战争等外部冲击,则其与所谓倾销无必然关系,更不应归因于此。例如,有的企业账面亏损源于研发或销售投入过高,属于自身的商业选择;有的则是由于海外投资扩张导致短期报表承压,但这恰恰反映了其对未来收益的预期。这些关键区别必须在案件中进行充分辨析,防止调查机关将一切损害简单归咎于进口产品。
无论如何,在当今复杂的贸易环境下,企业首先必须积极应诉,绝不能消极回避:应诉总会有一线转机,而回避只能带来“惩罚性税率”。
同时,必须建立并强化“企业—政府—行业协会”协同应对的机制。以色列铝型材案正是这一模式的成功体现:行业协会统筹组织,企业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撑,政府部门在前方协调沟通,律师团队负责法律评议、听证辩论和程序推进——这些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争取有利结果的坚实支撑。
“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即便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广大企业也切勿放弃取得好结果的可能;在欧盟、美国等司法辖区的案件中,仍然存在可以争取的空间。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专业、系统、持之以恒的应对能力。我们始终相信:但凡世贸体系尚存一息,贸易救济的应对就终究不是情绪化的征税与抗税的宣泄,而是对规则、证据与制度理性的长期坚守。
二战前,面对大萧条,美国前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就曾警示,高关税不仅会阻碍国家间“贸易与友谊”,更会成为“持久和平的障碍”。前联合国国际移民特别代表萨瑟兰(Peter Sutherland)在谈及上世纪三十年代的教训时则一语中的:“当国家停止贸易商品,就会开始挥舞拳头”。
在当代多边体制承压之际,前世贸组织总干事阿兹维多(Roberto Azevêdo)强调,世贸规则体系的价值在于让争端“依照客观且既定的程序”解决,从而避免单边行动并对贸易分歧“去政治化”。
历史与现实交织联结,结论已呼之欲出:在不确定性上升的时代,我们能争取到的确定性,只能植根于对“基于规则的国际贸易秩序”的深度参与和长期投入,以及在程序中“寸土必争”的耐心。规则从不自动站在任何一方,但规则就在那里,它必然会回应最扎实、最持续的论证与行动。
*以上内容由编辑根据嘉宾现场发言记录整理,内容有所删减。
IPP公共关系与传播中心
排版 | 周浩锴
校对 | 刘 深
终审 | 刘金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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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心曲律师在在研讨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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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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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P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IPP)是一个独立、非营利性的知识创新与公共政策研究平台。IPP围绕中国的体制改革、社会政策、中国话语权与国际关系等开展一系列的研究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知识创新和政策咨询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IPP的愿景是打造开放式的知识创新和政策研究平台,成为领先世界的中国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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