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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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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在中国,虽然也有很长时间了,广大居民对保险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保险意识的居民,仍然比重较低。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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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光明网报道,当你出于信任,把千万元资金交给合作多年的保险业务员,约定五年后连本带息取回,最终却发现本金要等到105岁才能支取,这样的经历想想都让人揪心,更会对广大居民对保险的信心产生影响。
北京密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退保纠纷,毫无疑问会对保险公司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会让广大居民对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素质产生质疑。
我们说,无论是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来做保险业务,还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直接完成保险业务,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信任和信用。信任是广大居民对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投下的票,认可还是否认,对保险公司的业务非常关键;信用是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给广大居民反馈的信息,诚信还是无信,对保险业务开展也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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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李先生通过北京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先后投保了四份理财型保险,都是“到期可取、随用随取”的类型,也就建立了深厚的信任。2024年6月30号,业务员抛给李先生一个大单。
由于彼此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李先生签订了一份名为“某长寿保险产品计划”的合同,当天就缴纳了第一期保费200万元。
因父亲去世,李先生没能仔细观看合同。又因操办丧事劳累过度,生病住院,等他出院后发现,所签保险合同竟然是,1000万本金要等到李先生年满105周岁才能支取,五年后只能每年领取少量红利。对从事经营的李先生来说,等于千万资金被保险“冻结”了,当然是不可接受的。
于是,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密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行为构成欺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保险合同,同时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李先生200万元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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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算是比较圆满地处理好了,李先生的权益也得到了维护。但是,反映出来的问题却并没有结束。既然认定保险公司构成欺诈,是否意味着要对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应当予以处罚呢?如果仅仅把保险费退给李先生,而没有对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实施处罚,这样的处理,显然是难以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的。那位保险业务员,还会用同样的方式去欺诈其他人。
正因为如此,在为李先生感到欣慰的同时,希望监管机构能够对涉案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予以严厉处罚。尤其是业务员,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所谓保险,是给投保人提供生产、生活、生命保障的一种手段,也是现代金融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务对广大居民而言,比金融业务还要重要。但是,在我国,广大居民对保险的接受度并不是很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保险业务知识,无法给投保人提供正确的指导和引导。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连保险产品都讲不清。忽悠在保险业务员队伍中,比例不低。正是这些保险业务员的存在,对那些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对投保人负责的保险业务员,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使他们没法正常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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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为如此,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保险业务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不能捡到篮子里面就是菜,不能会拉到业务就放任自流,长期下去,会让保险公司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会毁了保险业。对那些心术不正的保险业务员,应当毫不犹豫地清除出保险业务员队伍,让真正有能力和素质的保险业务员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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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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