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自浙江政务服务网,执法部门为诸暨自然资源规划局
刚刚,诸暨市璜*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案发布。
当事人诸暨市璜*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10月至2021年7月,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璜*镇**村***自然村土名为****“处非法占用土地建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2010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序号3的规定,责令退还在诸暨市璜山镇**村***自然村土名为“****”处非法占用的710.19平方米土地,同时决定处罚如下1、限期拆除在710.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10.1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234.25元(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叁拾肆元贰角伍分)。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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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社违法建公墓,违反什么法律
从这份处罚决定书来看,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公墓,属于典型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版)第四十二条该条例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裁量标准。
此外,从行为性质上看,违法建设公墓还可能同时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等专项法规,因为公墓建设也需要符合殡葬管理的专门规定和审批程序。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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