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2月11日公告,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仁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个别勘察设计项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导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仁超作为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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