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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怎么管?如何控制其对环境的污染?
1月16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462—2026),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建筑垃圾污染控制的技术标准,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建筑垃圾管理步入规范化、系统化的新阶段。
什么是建筑垃圾?
规范明确,建筑垃圾包括: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
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
其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规范覆盖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流程,明确各环节污染控制要求。
源头减量与分类
施工单位应减少建筑垃圾产生,推行源头分类,鼓励原位利用;
装修垃圾需设置专门存放点,并采取防尘、防雨措施;
危险废物必须单独收集,不得混入普通建筑垃圾。
贮存场所应分区堆放,采取抑尘、降噪、防雨措施;
运输车辆须密闭运输,防止扬散、遗撒;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建筑垃圾可通过破碎、筛分等工艺生产再生建材;
废弃混凝土、砖瓦等可用于工程回填、矿坑修复、生态恢复等;
资源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循环利用或收集处理。
建筑垃圾填埋场须符合防渗、导排等技术要求;
填埋场渗滤液须收集处理,不得直排;
用作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土的工程渣土,不得含尖锐物或腐蚀性物质。
规范对土壤、地下水、大气、废水等提出明确监测要求:
土壤:重点监测填埋场及修复场地,频次至少每3年一次(运行期),封场后至少每年一次,直至达标;
地下水:运行期间,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次,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封场后至少每半年1次,直至达标;
废水:渗滤液及处理出水至少每月监测一次;
大气:无组织排放气体(尤其是恶臭)须定期监测,鼓励安装总悬浮颗粒物(TSP)在线监测设施;
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设施或场所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产生过程应明确建筑垃圾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记录建筑垃圾类别、产生量、接收单位;
收集、运输单位应记录收集和运输量、运输车辆、接收单位;
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记录接收量、类别、去向。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国家固废技术情报共享平台、山西绿洁环保、崇州生态环境
审核:李俊
排版: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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