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旭对林黛玉,周润发对许文强、高进、六小龄童对孙悟空、马德华对猪八戒,张凯丽对慧芳,有没有肖像权?上传中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演员对电影角色是否享有肖像权等人身权利,需结合角色形象与演员真实形象的关联性、使用场景及法律条款综合判断。陈晓旭对林黛玉,周润发对许文强、高进有肖像权,但是六小龄童对孙悟空、马德华对猪八戒没有肖像权。若角色形象与演员真实形象高度重合(如面部特征、标志性动作等),且公众能明确识别,则演员对该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若角色形象经过艺术加工(如特型演员、化妆造型改变较大),且公众无法直接关联演员本人,则可能不构成肖像权保护范围。电影角色本身不享有肖像权、声音权等人格权;但周星驰本人对其饰演的经典角色形象(如至尊宝、尹天仇、孙悟空等)是否拥有肖像权、声音权及表演者权,AI 生成、传播这些角色形象,是否侵犯的是周星驰本人的人格权。也要根据不同角色判断,周星驰的经典角色如《大话西游》至尊宝、《喜剧之王》尹天仇、《功夫》星仔),根据面部特征、神态、标志性动作、声线均高度还原本人,公众一眼即可识别为 “周星驰”,这种 “角色形象 = 周星驰本人肖像” 的高度重合,决定了使用角色形象 = 使用周星驰本人肖像。
AI 生成、传播这些角色形象,本质是侵犯周星驰本人的人格权,平台放任传播则构成共同侵权。
这一规则明确了 AI 时代的底线:技术不能突破人格权保护,虚构角色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上传中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案例章金莱(六小龄童)诉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判决书一、案件背景原告:章金莱(艺名六小龄童),1987版电视剧《西游记》中孙悟空的扮演者。被告: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游戏《西游记》的研发和运营方。案由:章金莱认为蓝港公司在其网络游戏中使用了自己在电视剧中塑造的孙悟空形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索赔100万元及要求公开道歉。二、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结果:驳回章金莱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而是基于小说《西游记》的拟人化石猴形象,与章金莱本人形象具有本质区别和差异。社会公众将电视剧中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建立对应关系,是基于章金莱精湛的表演将孙悟空塑造得栩栩如生、深入人心,而非基于二者外在形象的一致性。蓝港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三、二审法院判决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章金莱的上诉请求。判决理由:二审法院对肖像权的概念进行了充分的论述,认为法律之所以保护肖像权,是因为肖像中所体现的精神和财产的利益与人格密不可分。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完全与其个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观众范围里,看到其饰演的“孙悟空”就能认出其饰演者章金莱,并且答案是唯一的。但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形象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此“孙悟空”非彼“孙悟空”,更不能通过游戏形象与章金莱本人建立直接联系。因此,蓝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章金莱的肖像权。四、案件争议焦点艺术形象权利是否可归属于演员个人:法院认为,肖像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艺术形象(如孙悟空)是拟人化的虚构角色,不属于演员个人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虚构角色的面部造型能否构成肖像权客体:法院认为,虚构角色的面部造型若与演员真实形象存在显著差异,且公众能够区分角色与演员本人,则不构成肖像权客体。表演者权是否包含角色形象商业使用权:法院认为,表演者权主要保护演员的表演活动,而不包括对角色形象的商业使用权。角色形象的商业使用需另行获得授权。五、案件影响推动法律讨论:该案成为我国首例涉及虚构角色商业化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推动了对表演者权与肖像权交叉领域的法律讨论。明确法律界限: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即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不包括拟人化的虚构角色。影响文化产业:该案对文化产业开发具有指导意义,提醒企业在使用虚构角色形象时需谨慎,避免侵犯演员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霍建华案判决书一、霍建华与哈尔滨市博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案件背景:原告:霍建华被告:哈尔滨市博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案由:被告未经允许,在其微信公众号“哈弗汽车博能4S店”中使用霍建华多幅剧照,用于汽车销售宣传,并标注汽车型号、销售热线等信息。被告抗辩:被告认为使用的是演员在剧中的剧照,涉及的是角色形象,与霍建华本人的形象并非同一法律概念,不构成肖像权侵权。法院判决:判决结果:驳回被告抗辩,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理由:剧照与演员真实形象达到重合状态,公众能够完全辨认出霍建华本人的形象。剧照的载体和基础是演员的肖像,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构成对霍建华肖像权的侵害。被告的行为具有商业属性,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二、霍建华与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医院分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案件背景:原告:霍建华被告: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医院分公司案由:被告在微信公众号“瑞泰口腔医院”中未经同意使用霍建华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法院判决:判决结果:被告构成侵权,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理由:霍建华作为知名艺人,具有较高社会认知度和辨识度。被告在运营中使用霍建华照片,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使用,侵犯其肖像权。法院判令被告在公众号上持续登载致歉声明3天,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三、霍建华与苏州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案件背景:原告:霍建华被告:苏州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由:被告在微信公号上发布文章《霍建华,我喜欢胡X,但我更爱紫薇》,擅自使用多张霍建华照片。法院判决:判决结果:被告构成侵权,需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理由:被告未经许可使用霍建华照片,具有商业属性,侵犯其肖像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上传中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四、霍建华名誉权纠纷案(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焦国强)案件背景:原告:霍建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焦国强案由:被告在网易娱乐频道发布文章《横店昔日风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暗指霍建华涉及不正当性关系,焦国强在新浪微博转发该文并指出“H=霍建华”。法院判决:判决结果: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理由:涉诉文章描述的个人特征要素与霍建华高度吻合,足以让公众将二者直接或高度对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言论真实性,存在主观过错。言论具有贬损性质,足以降低霍建华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害。法院判令网易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912万元,焦国强赔偿2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7280元。上传中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陈晓旭对林黛玉,周润发对许文强、高进、六小龄童对孙悟空、马德华对猪八戒,张凯丽对慧芳,有没有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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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演员对电影角色是否享有肖像权等人身权利,需结合角色形象与演员真实形象的关联性、使用场景及法律条款综合判断。
陈晓旭对林黛玉,周润发对许文强、高进有肖像权,但是六小龄童对孙悟空、马德华对猪八戒没有肖像权。
若角色形象与演员真实形象高度重合(如面部特征、标志性动作等),且公众能明确识别,则演员对该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若角色形象经过艺术加工(如特型演员、化妆造型改变较大),且公众无法直接关联演员本人,则可能不构成肖像权保护范围。
电影角色本身不享有肖像权、声音权等人格权;但周星驰本人对其饰演的经典角色形象(如至尊宝、尹天仇、孙悟空等)是否拥有肖像权、声音权及表演者权,AI 生成、传播这些角色形象,是否侵犯的是周星驰本人的人格权。也要根据不同角色判断,周星驰的经典角色如《大话西游》至尊宝、《喜剧之王》尹天仇、《功夫》星仔),根据面部特征、神态、标志性动作、声线均高度还原本人,公众一眼即可识别为 “周星驰”,这种 “角色形象 = 周星驰本人肖像” 的高度重合,决定了使用角色形象 = 使用周星驰本人肖像。
AI 生成、传播这些角色形象,本质是侵犯周星驰本人的人格权,平台放任传播则构成共同侵权。
这一规则明确了 AI 时代的底线:技术不能突破人格权保护,虚构角色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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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章金莱(六小龄童)诉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判决书
一、案件背景
原告:章金莱(艺名六小龄童),1987版电视剧《西游记》中孙悟空的扮演者。
被告: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游戏《西游记》的研发和运营方。
案由:章金莱认为蓝港公司在其网络游戏中使用了自己在电视剧中塑造的孙悟空形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索赔100万元及要求公开道歉。
二、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驳回章金莱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
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而是基于小说《西游记》的拟人化石猴形象,与章金莱本人形象具有本质区别和差异。
社会公众将电视剧中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建立对应关系,是基于章金莱精湛的表演将孙悟空塑造得栩栩如生、深入人心,而非基于二者外在形象的一致性。
蓝港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
三、二审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章金莱的上诉请求。
判决理由:
二审法院对肖像权的概念进行了充分的论述,认为法律之所以保护肖像权,是因为肖像中所体现的精神和财产的利益与人格密不可分。
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完全与其个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观众范围里,看到其饰演的“孙悟空”就能认出其饰演者章金莱,并且答案是唯一的。
但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形象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此“孙悟空”非彼“孙悟空”,更不能通过游戏形象与章金莱本人建立直接联系。
因此,蓝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章金莱的肖像权。
四、案件争议焦点
艺术形象权利是否可归属于演员个人:法院认为,肖像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艺术形象(如孙悟空)是拟人化的虚构角色,不属于演员个人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虚构角色的面部造型能否构成肖像权客体:法院认为,虚构角色的面部造型若与演员真实形象存在显著差异,且公众能够区分角色与演员本人,则不构成肖像权客体。
表演者权是否包含角色形象商业使用权:法院认为,表演者权主要保护演员的表演活动,而不包括对角色形象的商业使用权。角色形象的商业使用需另行获得授权。
五、案件影响
推动法律讨论:该案成为我国首例涉及虚构角色商业化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推动了对表演者权与肖像权交叉领域的法律讨论。
明确法律界限: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即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不包括拟人化的虚构角色。
影响文化产业:该案对文化产业开发具有指导意义,提醒企业在使用虚构角色形象时需谨慎,避免侵犯演员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霍建华案判决书
一、霍建华与哈尔滨市博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案件背景:
原告:霍建华
被告:哈尔滨市博能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被告未经允许,在其微信公众号“哈弗汽车博能4S店”中使用霍建华多幅剧照,用于汽车销售宣传,并标注汽车型号、销售热线等信息。
被告抗辩:
被告认为使用的是演员在剧中的剧照,涉及的是角色形象,与霍建华本人的形象并非同一法律概念,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驳回被告抗辩,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判决理由:
剧照与演员真实形象达到重合状态,公众能够完全辨认出霍建华本人的形象。
剧照的载体和基础是演员的肖像,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构成对霍建华肖像权的侵害。
被告的行为具有商业属性,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霍建华与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医院分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案件背景:
原告:霍建华
被告: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医院分公司
案由:被告在微信公众号“瑞泰口腔医院”中未经同意使用霍建华照片进行商业宣传。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被告构成侵权,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理由:
霍建华作为知名艺人,具有较高社会认知度和辨识度。
被告在运营中使用霍建华照片,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使用,侵犯其肖像权。
法院判令被告在公众号上持续登载致歉声明3天,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
三、霍建华与苏州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案件背景:
原告:霍建华
被告:苏州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被告在微信公号上发布文章《霍建华,我喜欢胡X,但我更爱紫薇》,擅自使用多张霍建华照片。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被告构成侵权,需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理由: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霍建华照片,具有商业属性,侵犯其肖像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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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霍建华名誉权纠纷案(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焦国强)
案件背景:
原告:霍建华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焦国强
案由:被告在网易娱乐频道发布文章《横店昔日风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暗指霍建华涉及不正当性关系,焦国强在新浪微博转发该文并指出“H=霍建华”。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判决理由:
涉诉文章描述的个人特征要素与霍建华高度吻合,足以让公众将二者直接或高度对应。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言论真实性,存在主观过错。
言论具有贬损性质,足以降低霍建华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害。
法院判令网易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912万元,焦国强赔偿2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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