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闹离婚
公公竟把儿子儿媳
告上法庭追讨购房款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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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一起纠纷
2020年12月,小唐与小谢登记结婚,老唐为儿子准备了一套价值千万的婚房。结婚几年后,在小谢怀孕期间,发现丈夫小唐隐瞒了婚史,同时小唐多次怀疑小谢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做亲子鉴定,夫妻双方爆发矛盾。然而,根据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孩是小唐亲生,但愤怒的小谢仍想要打掉肚子里的孩子再离婚。
老唐为了弥补儿媳妇受到的委屈,在2023年4月至6月,分三次向小谢账户转账合计650万元,转账均备注为“购房款”,之后小谢用这笔钱购买了一套徐汇区的学区房,并登记在她名下。
2023年6月,小谢生下孩子,同年9月,小夫妻2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小谢起诉离婚,但未获得支持。此时,老唐称,650万购房款是儿媳小谢以打胎相要挟,向自己借的钱,并去法院起诉要求小两口还钱,并拿出了儿子小唐签下的借条作为证据。
小唐则表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父亲的诉讼请求,愿意还钱。对此,小谢指出,650万购房款是老唐自知儿子有错,为了弥补她所受的委屈,加上感谢小谢生下孩子而赠予给她的个人财产。更何况借条上没有小谢的签名,老唐的转账备注也标明了是“购房款”而非“借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老唐仅能提供小唐出具的借条,无证据证明小谢知晓、同意该借款或事后追认,案涉650万元购买的房屋也不是基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故判决驳回老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类型一
夫妻双方以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此即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
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虽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以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的债务等。
类型二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是着眼于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支出、文娱消费、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类型三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比如,夫妻一方借款数十万元,虽说是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消费的限度,但钱款用于给家庭购买高档家居用品或国外旅游等用途,亦属夫妻共同债务。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本案中,老唐已经将钱转给了谢女士,显然赠与已经完成,那么要求撤销显然就不现实了,当然,法律也规定赠与可以附随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以,如果谢女士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比如不和丈夫离婚等,那么公公是不能撤销的。
如果是借款,显然借款除了有借条之外,还有转账记录,本案中,因为转账记录是备注的购房款,并没有备注借款,按照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所以,一旦确定基础法律关系不是借款的话,那么就要按照其他关系来处理,最终,法院并未采纳老唐的说法认为这是借款,最终判决老唐败诉。
其实,正是由于转账记录中,仅仅备注的是购房款,并不是借款,也不是赠与,所以,老唐就不能以借款或者赠与为由起诉要求儿媳妇归还房产,而是要确认自己是房产的所有人,或者是房产的共有人,显然因为起诉案由错了,最终导致了这650万没能要回来。
(零度时评综合上观新闻、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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