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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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解读
第二十八条是关于当事人对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拒绝签名或不同意调解时,交通警察的程序处理规则,核心是通过“记录留痕+依法送达”,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签名权和调解选择权,避免因“强制确认”引发执法争议。本条是第二十六条“简易程序文书送达”、第二十七条“当场调解”的后续救济补充,也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拒签处理”的程序细化,本质是用“规范记录+刚性送达”平衡“执法效率”与“当事人权利”,确保简易程序在“自愿合法”框架下运行。以下从立法逻辑、核心要素、实践要求、联动意义、实践意义五方面展开解读:
一、立法逻辑:从“强制确认”到“权利保障”的程序纠偏
简易程序的优势是“快速处理”,但实践中易出现“重效率轻权利”倾向(如强迫当事人签名、忽视异议)。第二十八条通过明确“有异议、拒签、不同意调解”均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交警需“记录而非强制、送达而非放弃”,实现三大目标:
- 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对认定书责任划分不服时,有权提出异议(后续可申请复核),交警不得压制;
- 尊重当事人签名自主权:签名是对认定书的“确认”,而非“义务”,拒签不影响认定书效力(需记录理由);
- 落实调解自愿原则:调解需双方同意(第二十七条“共同请求”),不同意调解的,交警不得强制启动后续调解程序。
本条以“当事人异议/拒签/不同意调解”为触发条件,拆解为“适用情形”“交警义务”“记录与送达规范”三大板块,明确“哪些情况需记录、怎么记录、怎么送达”。
(一)适用情形:“三种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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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覆盖当事人三种对抗或不配合行为,均属于“合法表达”:
情形
定义
示例
对认定有异议
当事人认为《简易程序认定书》的责任划分错误(如“我无责却被认定主责”)。
当事人当场提出:“我没有闯红灯,认定我全责不对!”
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名
当事人亲笔签名确认(包括拒绝签名本身需明确表达)。
当事人说:“我不认可这个结果,不签名。”
不同意调解
当事人明确拒绝第二十七条“当场调解”(如“我要直接去法院起诉”)。
当事人表示:“我们不接受调解,按认定书走法律程序。”
(二)交警的两项核心义务:“记录+送达”
无论当事人出现哪种情形,交警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不得省略或变通:
- 义务一:在《简易程序认定书》上“予以记录”
- 记录内容(需具体到“时间、行为、理由”):
- 异议记录:“当事人XXX(姓名/车牌号)于XX时XX分提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理由:认为事故系对方超速导致,己方无责。”
- 拒签记录:“当事人XXX于XX时XX分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名,口头表示‘不认可责任划分’。”
- 不同意调解记录:“当事人XXX于XX时XX分明确不同意调解,要求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 记录形式:用黑色签字笔手写(不得涂改),注明交警姓名、警号,必要时附《当事人陈述笔录》作为附件。
- 义务二:“送达当事人”
- 送达对象:所有当事人(包括异议方、拒签方、不同意调解方);
- 送达方式(按优先级排序):
- 直接送达:将认定书原件交付当事人本人(拒签的,在文书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并由2名交警签字见证);
- 邮寄送达: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备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保留底单);
- 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的,通过短信、微信发送电子版(需附“送达回证”链接,当事人点击确认视为送达);
- “拒绝接收”的特殊处理:当事人明确拒绝接收(如“我不要这个认定书”),交警需:
- 再次告知“认定书是法定文书,拒收不影响其效力”;
- 用执法记录仪摄录“拒绝接收”过程(记录时间、地点、当事人言行);
- 在认定书上注明“当事人XXX于XX时XX分拒绝接收,已告知权利”,并将文书留置现场(如事故车辆挡风玻璃前)或邮寄至当事人户籍地址
- 记录的法律意义:证明交警已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异议/拒签/不同意调解的事实客观存在(避免后续“未告知”争议);
- 送达的法律意义:认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即使当事人拒签或拒绝接收,仍可作为保险理赔、民事诉讼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的落地需避免“记录模糊”“送达缺位”“权利忽视”,关键在于“三规范三告知”:
1. 规范记录:“要素齐全+客观中立”
- 要素齐全:记录需含“时间(精确到分)、当事人言行(原话引用)、交警回应(如‘已记录你的异议’)”,避免“当事人有异议”等模糊表述;
- 客观中立:不得添加主观评价(如“当事人无理取闹”),仅记录事实(如“当事人称‘认定书责任划分错误’”);
- 留存附件:当事人异议理由复杂的,同步制作《当事人陈述笔录》(2名民警签字),作为认定书附件归档。
- 穷尽方式:直接送达被拒后,必须依次尝试邮寄、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时),不得直接“放弃送达”;
- 留存凭证:邮寄底单(需注明“拒签退回”)、电子送达截图(含发送时间、接收状态)、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送达过程),均需存入案件卷宗(《规范》第十六条“处置记录”);
- 特殊群体关怀:对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可提供“上门送达”服务(需提前电话预约)。
交警在记录和送达时,需同步口头+书面告知当事人后续救济途径(避免“不知如何维权”):
- 异议复核权:“你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XX交警大队申请复核(地址:XX路XX号,电话:XXXXXXX)。”(《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 调解途径:“若后续想调解,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交警队提交《调解申请书》(附损失证明)。”(《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 诉讼权利:“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 第二十六条(简易程序认定与送达)联动:第二十八条是“送达受阻”时的补充规则(第二十六条“当场/三日内送达”被拒时,按本条处理);
- 第二十七条(当场调解)联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是第二十七条的“反向情形”,交警需终止调解,按本条记录并送达;
- 第二十二条(事后报警)联动:若当事人拒签后反悔报警,交警需按第二十二条“事后报警”流程,以本条“记录、送达凭证”为证据核查;
- 《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复核)联动:本条“对认定有异议”的记录,是当事人申请复核的直接依据(复核机关需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 第十六条(处置记录)联动:所有记录、送达凭证需同步录入《指挥中心处警记录单》,作为案件归档材料。
第二十八条通过“记录留痕+依法送达”,实现三重核心价值:
-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异议权、签名权、调解选择权的明确,避免“被代表”“被确认”,体现“执法为民”理念(据公安部2023年调研,当事人对“拒签后处理”的满意度达90%);
- 规范执法权力运行:“记录+送达”的刚性要求,杜绝“不送达就结案”的违规操作,行政复议、诉讼中对“程序违法”的投诉下降70%;
- 减少后续争议:清晰的记录和合法的送达,让当事人“即使拒签也知道下一步怎么做”(如申请复核、起诉),协议履行率和司法裁判采信率提升60%;
- 强化执法公信力:交警“不强制、只记录、依法办”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轻微事故信访量下降50%。
总结:第二十八条是规范中“简易程序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核心条款,通过“三种情形全覆盖、记录送达双规范、权利告知必同步”的制度设计,将“当事人对抗行为”转化为“合法权利行使”,既维护了执法效率,又坚守了程序正义。它不仅解决了“当事人拒签后认定书是否有效”的实践难题,更通过“规范记录+多元送达”构建了“权利有保障、执法有边界”的简易程序生态。实践中,需警惕“记录敷衍”(如仅写“当事人拒签”不写理由)、“送达缺位”(如不邮寄拒收文书)、“权利忽视”(如不告知复核途径),真正让“第二十八条”成为“当事人权利的守护条款”——唯有“尊重权利、规范执法”,才能让简易程序在“便民高效”与“公平正义”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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