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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单位发起代开劳务报酬数电票是否有金额限制
问Question
我公司是深圳市的一家公司,向一位咨询师支付其提供咨询服务的劳务报酬,并发起该业务代开数电发票的申请,请问我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发起代开数电发票是否有金额限制?
答Answer
答:《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国务院令第587号于2010年12月8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于2019年3月2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64号于2023年7月20日修改)第十六条规定,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6年1月27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119-20260123)》第4问“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由支付单位发起代开发票是否有金额限制?”
答复如下,单次仅支持开具金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劳务报酬数电发票。
因此,你公司作为深圳企业,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发起代开数电发票的,单次仅支持开具金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劳务报酬数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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