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追讨违纪款,不能直接走司法途径。法院不审“违纪”,只判“犯罪”。但现实中,监委有一整套“借力打力”的“组合拳”,能把违纪款“洗”进司法程序,让法院帮你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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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逻辑:法院不审“违纪”
法院的判决书里,只写“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退赔”,绝不会出现“追缴违纪款”这几个字。因为法院只认《刑法》,不认《纪律处分条例》。如果案子没到犯罪那一步,法院根本不会受理。
二、 实务中的“骚操作”:把违纪款“洗”成犯罪款
既然法院不认“违纪”,监委怎么让法院帮忙追钱?实务中主要有三招:
- “打包”移送(最常用):如果被调查人既有违纪款,又有犯罪款,监委在移送检察院时,会把这两笔钱“打包”在一起,全部作为“涉嫌犯罪所得”移送。法院在判决时,会一并判决追缴。这就是所谓的“随案移送”。
- “转化”认定:有些钱,比如违规经商办企业赚的钱,在党纪上叫“违纪所得”。但监委在调查时,如果发现这笔钱是通过滥用职权、利益输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直接把它认定为“犯罪所得”。这样法院就必须管了。
- “特别程序”追讨:如果人死了或者跑了,监委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这个程序不需要经过检察院起诉,监委可以直接向法院提申请,法院裁定没收。
三、 辩方视角:律师怎么“拆招”?
律师在法庭上,会死死咬住“钱款性质”这一点,因为这是决定钱能不能追回来的关键:
- 核心辩点“这笔钱是违纪款,不是犯罪款,法院无权判决追缴。”如果律师能证明这笔钱确实只是违纪(比如收受礼金、违规兼职取酬),法院通常不会在判决书里写追缴,而是让监委自行处理。
- 实务难点:很多时候钱是混在一起的,比如用受贿的钱去炒股,赚了钱。监委倾向于把炒股收益也认定为犯罪孳息,但律师会辩称这是合法投资所得。这时候就看谁的证据更硬了。
四、 炸裂的真相
- “先上车后补票”:很多时候,监委在调查阶段就已经把违纪款收缴了,移送司法只是走个形式。法院判决追缴的,往往是那些还没吐出来的“硬骨头”。
- “追缴比判刑还狠”:有些案子,被告人宁愿多坐几年牢,也不愿意退钱。因为钱没了,人出来就真的一无所有了。所以追缴才是真正的“釜底抽薪”。
- “善意取得”的博弈:如果违纪款被转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监委理论上不能追。但实务中,监委可能会通过施压,让第三人“主动”退出来,或者让被调查人用其他钱补上。
总结:监委不能直接起诉追讨违纪款,但通过“法法衔接”的机制,完全可以把违纪款“包装”成犯罪款,利用司法强制力把钱追回来。在法庭上,这笔钱到底是“违纪”还是“犯罪”,往往是控辩双方争夺最激烈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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