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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干部(军队与地方)能否离休,硬条件只有一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含参军)且实行过供给制的(地下党除外),可以离休。
离休干部尤其是军队离休干部,一般在离休后如何休养,总部规定了两种安排:一种是分级住进军队统一建造的干部休养所,一种是回家乡住进由公费建造(购买)的房屋。两种安置方式由离休干部自己选择。结果,百分之九十以上离休干部都选择了住进军队统一建造的干休所。
军队离休干部进住干休所,也是分级别有条件的。分级别——就是军队干休所按照大军区级、兵团级、军级和师级分别建造;有条件——就是达到一定条件的军队离休干部才能够分别进住各自的干休所。
一般情况下,属于大军区级和兵团级的离休干部,分别进住大军区级和兵团级干休所;军级离休干部和属于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正师级),住进军级干休所;师级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干部(不论级别)、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副团级或者行政18级以上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副师级或者行政14级以上的离休干部,住进师级干休所。
正是有了这样的规定,军队离休干部进住干休所的身份,才能明确下来。这些级别(职级和行政级)和参加革命时间,都是硬性条件,不能混淆和更改,更不能超越级别进住上一级干休所。至于不符合进住干休所的军队离休干部,有的进住到地方离休干部休养所,有的就地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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