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马口镇卫生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9844211933144,法定代表人 何承义,经费来源财政补助,地址:汉川市马口镇新正街7号,业务范围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恢复期病人康复治疗与护理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合作医疗组织与管理。
违法事实:
1、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3、未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 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
处罚违法行为类型: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卫医罚(2026)001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01-04
处罚机关:汉川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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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湖北孝感、企查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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