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什邡市部分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加强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什邡市城市实际情况,什邡市人民政府决定优化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主城区:什邡市城北立交—京什东路北段—德什路口—京什东路南段—长江路东段—长江路西段—北京大道—文兴路—雍城西路—雍城北路(骨科医院路口)—长白山路—城北立交连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含上述道路路面)。
2、城郊结合部:什绵公路以东雍城街道所属区域,京什东路以东,慧通路、回禾路以西方亭街道所属区域(含上述道路路面)。
3、禾丰镇:德什路(禾丰镇入口)—玉河西街—玉河东街—旌彭路—防洪通道(旌彭路路口)以东禾丰镇所属区域;防洪通道(旌彭路路口)—防洪通道(德什路路口)以南禾丰镇所属区域(含上述道路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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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重大节日、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山区、沿山区、林区等森林防火区域。
(七)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编辑:罗琟钦
责编:彭俊生 张晓玲 牟娟
监制:刘龙成
总监制:蒋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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