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就南京博物院事件发布调查通报(以下简称“南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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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部分涉案书画作品涉及早年被部分专家鉴定为“伪作”,这一细节一度引发公众关注:捐赠出去的文物,所有权归谁?博物馆鉴定为“伪作”以及管理不善,捐赠人有没有权利追责?公益捐赠的善意,能否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这不仅是一个具体事件的追问,更是一次对我国公益捐赠法治环境的深刻检视。值得肯定的是,此次南博通报虽未专门展开论述捐赠问题,但其依法追回文物、厘清责任、强化监管的处理逻辑,恰恰体现了现行法律体系对捐赠行为和捐赠人权益的尊重与保障。
一、捐赠不是“一捐了之”,权利义务均有法可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文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移交手续,博物馆应当出具合法接收凭证,并尊重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捐赠一旦完成并办理法定交接手续,文物所有权即转移至国家,由博物馆代表国家行使保管职责;但捐赠人仍依法享有知情权、名誉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比如要求署名、了解文物保存状况、对严重失职行为提出质疑等。
换句话说,捐赠是“托付”,不是“放弃”。公众把家藏珍品捐给国家,是出于对公共文化机构的信任。这份信任,必须由法律和制度来守护。
二、管理失当≠捐赠无效,追责机制必须到位
在本次事件中,庞家捐赠的5幅画作曾在多年前被部分专家鉴定为“伪作”,其中部分画作更是被作为“伪作”低价卖出。有人疑问:既然是“伪作”,能不能要求返还?
从法律角度看,答案是否定的。
只要捐赠人完成了实物交付、博物馆实际接收,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捐赠行为即已成立,文物属国家所有,不可撤销,不因后续鉴定结论变化而改变。即便部分画作曾被专家认为艺术价值有限或归属存疑,也仅属学术判断范畴,不具备否定捐赠行为法律效力的依据。
但这并不意味着博物馆可以随意处置。相反,正是因为文物已属国有、由南博代为管理,其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管理失职导致文物损毁、流失,相关责任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须依法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此次通报中对多名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正是这一法律责任的体现。
更重要的是,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8条、第21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之规定,就博物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妥善保管捐赠物等行为,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物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建议。这不是“翻旧账”,而是推动制度完善的正当诉求。
三、善意不应被辜负,制度需为捐赠者撑腰
公益捐赠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我国博物馆约20%的藏品来源于社会捐赠,许多国宝级文物皆由民间人士慷慨出让。他们的行为,体现的是家国情怀,支撑的是民族记忆。
然而,如果每一次捐赠都可能面临“石沉大海”“下落不明”的风险,谁还敢捐?谁还愿捐?
因此,南博通报最后部分提出改进完善文物管理制度——规范出入库全程留痕、设立社会监督委员会等——这不仅是对管理漏洞的修补,更是对捐赠人权益的制度性回应。这一举措,应成为全国文博系统的标配。
笔者建议,所有接受捐赠的博物馆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文物信息、使用方式、展示安排及捐赠人权益;建立全国统一的捐赠文物信息平台,实现可查、可溯、可监督;探索设立“捐赠人回访日”“荣誉展厅”等机制,让善意被看见、被铭记。
结语:法律是最善意最坚实的盾牌
南京博物院事件,是一记警钟,也是一次契机。它提醒我们:文物保护,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信任问题;而信任的基石,就是法治。
捐赠人把传家之宝交给国家,是对制度的最大信任。我们不能让这份信任,在模糊的登记簿里消失,也不能在沉默的库房中被遗忘。
唯有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开为常态,以责任为底线,才能真正实现“捐有所托、藏有所安、展有所期”。
请记住:
每一件捐赠文物背后,都有一个动人的故事;每一个选择捐赠的人,都值得被尊重、被保护、被法律温柔以待。
因为,他们捐出的不只是文物,更是一份对文明的信仰。
这份信仰,必须由法治来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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