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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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放弃违约金调减权的,还能申请调减吗?》中写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放弃违约金调减的权利,但在实际履行中出现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时,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 如果严重违反和解协议,申请减少违约金法院仍会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
本案涉及诉讼中和解协议的违约金调整问题。本案中,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城建重工公司如未能于2016年10月14日前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或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诉讼费25802元(共计2772857.4元),则隆昌贸易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并要求城建重工公司承担80万元违约金。
现城建重工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未依约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剩余的2772857.4元,隆昌贸易公司的损失主要为尚未得到清偿的2772857.4元。
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与隆昌贸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隆昌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账户的冻结。而城建重工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给隆昌贸易公司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在账户解除冻结后城建重工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一审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依约支付8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指导案例明确,严重恶意违约,法院不予支持调减违约金。这种情形适用条件为:
① 违约方主观恶意明显,存在故意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如签订协议后故意转移财产、拖延付款,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
② 违约行为严重,导致和解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遭受额外损失(如因违约方拖延履行,守约方产生利息损失、维权成本);
③ 违约金约定虽高于损失,但结合恶意违约情节,调减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周军律师提醒,严重违反和解协议,即便违约金约定较高,法院也不支持调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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