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2021)最高法民申5306号
裁判要旨
父母向子女转款用于子女购买房屋,主张该转账款项系属借款,并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子女一方的自认、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款协议》《欠条》等证据加以证明,子女的配偶虽辩称该转款系赠与,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法院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认定双方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认定子女的配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应对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3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超,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海军,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淑,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莹,女,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玲,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美利坚合众国××。
再审申请人王洪超因与被申请人段莹、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洪超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为查明段莹的资金来源,本案应追加涉及的相关人员或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二)本案2020年1月3日提起上诉,2021年4月27作出判决,严重超过了三个月审理期限。(三)有新证据证明段莹所谓的《借款协议》《房屋代持确认书》《股权赠与协议书》《欠条》等系段莹、李玲伪造的虚假证据,二审判决予以认可是错误的。(四)二审判决支持段莹关于案涉款项系借款的主张,驳回王洪超关于案涉款项系赠与的主张,属于举证责任划分错误。(五)本案的焦点并非……
![]()
![]()
![]()
![]()
![]()
![]()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