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家庭雇佣保姆照料年迈母亲,并明确要求分房睡。老人在保姆短暂外出及夜间两度摔倒,数月后因病离世。家属将保姆及家政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保姆无责,驳回家属全部诉求。2021年5月,因工作繁忙无暇照料,李某甲与保姆丁某及A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丁某照料其母亲朱某,合同中特别注明双方须分房居住。李某甲依约支付了中介费及工资。同年9月8日傍晚,丁某外出取餐期间,老人朱某首次摔倒。家属到场查看后认为无需送医。次日凌晨4时许,老人再次从床上跌落,丁某发现后立即联系家属并于清晨将老人送医。当日,丁某提出解约。此后,家属另行聘请护工照料老人,直至2021年10月24日老人朱某因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去世。事后,李某甲将保姆丁某、A公司及合同上盖章的B公司共同诉至深圳盐田区法院,指控A公司无资质、保姆失职、B公司管理不善,要求三方对母亲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家政服务,虽缺乏职业中介行政许可,但该问题属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合同效力。B公司仅提供合同模板,并非合同主体。保姆丁某与A公司并非雇佣关系,而是中介介绍。李某甲在试工时对丁某的服务表示满意,合同中也未约定需具备特殊护理资质。盐田法院指出,合同约定的分房居住是雇主明确要求,丁某外出取餐属合理必要行为,这两点均无法直接预见并避免老人摔倒。在老人摔倒后,丁某及时联系家属并送医,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司法鉴定证实,老人死亡主因系自身疾病,与两次摔倒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甲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一纸分房睡的约定,在老人意外摔倒后成为争议焦点。法院的判决厘清了家政服务中意外事件与责任承担的边界。你认为,对于需要照护的老人,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如何更周全地约定条款?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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