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下午3时许
一辆由大冶市境内
开往石应高方向的公交车上
乘客刘某因坐过站与司机争执
激动中触碰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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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司机发生争执
当日
刘某在大箕铺卫生院打完针后
乘此车回家
车到小箕铺小学公交站时
司机石某询问有无下车
未获回应便未停靠继续前行
打算在此站下车的刘某
发现坐过站便上前理论
石某停车处理纠纷后
双方未达成协商
反而还起了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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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触碰车辆方向盘
石某见刘某持续吵闹
且无下车之意
便继续行驶
刘某见车离站点越来越远
情绪激动伸手触碰方向盘
石某马上采取安全措施
停车并报警
接警后
大箕铺派出所民警曹琨调查
查实刘某行为构成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规定
目前
已对违法行为人刘某依法行政处罚
警方在此郑重提醒:
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直接关系到全体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干扰驾驶的行为都具有极大危险性,极易引发车毁人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更为严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明确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犯此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安全出行。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如遇问题应保持冷静,通过合理合法途径与司机或相关管理人员沟通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意气用事,触碰法律红线,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素材来源 | 大箕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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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冯国栋 责编 / 肖姿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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