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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初,东方通(现东方通3,原代码300379)正式从深交所摘牌退市。然而,退市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就此终结——因其长期财务造假行为引发的投资者索赔诉讼,已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团队于近日分多批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相关诉讼事项正在有序推进。
北京证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东方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北京证监局查明,东方通在2019年至2022年间,通过全资子公司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4.32亿元、虚增利润3.14亿元,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公司在2022年定向增发过程中,《募集说明书》直接引用了前述虚假的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监管部门依法对东方通处以2.29亿元罚款,对7名相关当事人分别处以50万元至2650万元不等的罚款。此外,对公司实控人黄永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上述违规事项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于2025年12月22日对东方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于2026年1月22日摘牌。
尽管东方通已经退市,但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
刘鹏律师表示,尽管公司已退市,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终结。目前判断两类投资者或可索赔:一是于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东方通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是于2020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1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东方通股票,并在2025年4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参与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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