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1月22日,四川宜宾的前小学教师卜鸿飞,为自己6年前因交通事故而获刑一事,向宜宾筠连县人民法院再次提交了“提请院长纠错并启动再审申请书”。截至2月9日,极目新闻记者从卜鸿飞处获悉,他暂未收到法院方面的回复。
驾车出地库时发生“三方事故”致2死
卜鸿飞现年53岁,曾是四川宜宾市筠连县一所小学校的英语教师,因犯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而被开除公职。这起“交通肇事”发生在2019年,数年来卜鸿飞一直在奔波申诉,并多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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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2019年12月14日发布的情况通报
根据筠连县法院作出的(2020)川1527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14日,卜鸿飞驾驶小型客车从地下停车场驶入主路时,与谢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上的两名未成年人(系姐妹,殁年分别为5岁、7岁)被邱某驾驶的另外一辆小型客车碾压致死。经筠连交警部门认定,卜鸿飞承担主要责任,谢某和邱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卜鸿飞因自首、认罪认罚及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减轻处罚,最终其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
但该案并未随着判决生效而归于平静。卜鸿飞被判处有罪后的一学期,他仍正常在学校任教。直到2021年4月,新学期开始后不久,筠连县教体局因卜鸿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决定开除其公职。
“认罪是想保住工作,但判刑后被开除”
据红星新闻2021年报道,卜鸿飞曾表示,事发当日是星期六,他驾车是根据学校安排,前往学校为学生义务补习英语课。事故发生后,他一直坚定认为自己的车辆并未与谢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而他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是因为对方两个孩子离世情况悲惨,以及希望通过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保住工作,但最终他还是被开除公职。
被开除公职后,卜鸿飞向筠连县法院提出申诉。他认为,地面存在摩托车划痕,不排除当时谢某发现车库出口有车,而下意识打方向摔倒的可能,故他不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卜鸿飞的申诉被筠连县法院驳回,后他申诉至宜宾市中级法院,亦被驳回,维持原判。
卜鸿飞又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案件证据进行技术审查。极目新闻记者从该机构的审查意见书中看到,经过该机构审查认为,摩托车在卜鸿飞所驾驶车辆上路之前已经先行倒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车接触碰撞,说明该事故成因与转弯占位让直行并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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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示意图 图据红星新闻
但筠连县法院向卜鸿飞出具的关于上述鉴定机构审查意见的信访回复表示,该审查意见书属于专家咨询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审查意见书仅通过书面审查提出对事故责任划分的质疑,无法推翻原审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侦查实验、证人证言等形成的完整证据链。该审查意见书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新证据,不符合再审条件。
多次申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再审
然而,卜鸿飞仍不认可该结果,他坚持认为,此前调查没有确认摩托车先摔倒的认定,他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及他和两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刑事申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25年2月17日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卜鸿飞违反交通法规挤占了摩托车正常通行道路,导致事故发生,系两人死亡的源头和主因,且没有他违法占道在先,就不会有摩托车摔倒及两人死亡的后果,故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摩托车在地面的划痕反映出该车辆确实存在先摔倒地面的可能,但不管是先摔后撞还是先撞后摔,摩托车摔倒在地的原因都是卜鸿飞违规占道引发导致,不影响原案对卜鸿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及构成犯罪的认定。最终,四川省检察院对其申诉不予支持。
尽管多次申诉,多次被驳回,卜鸿飞仍就在为自己的罪名奔波。2026年1月22日,他再次向筠连县法院提交了“提请院长纠错并启动再审申请书”,希望能对案件进行再审,截至2月9日,他尚未收到回复。
(来源:极目新闻)
延伸阅读
女教师骑电动车“撞树枝”身亡,为啥面部未受伤?头盔去哪了?11月1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陕西兴平一起乡道蹊跷交通事故案调查:女教师骑电动车“撞树枝”身亡,为啥面部未受伤?头盔去哪了?
此前,交警认定女教师白某因未靠右行驶、超速担主责,兴平市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10月15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2月3日,咸阳中院终审判决,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应赔偿70%即762261.97元。此外,法院查明,兴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超速不当,且白某靠右行驶。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承担70%的主要责任,白某承担30%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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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上班途中“撞树枝”身亡
事件回顾——
女教师骑电动车“撞树枝”身亡,为啥面部未受伤?
2024年11月12日,56岁女教师白某骑电动车去学校值夜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乡道上悬吊着的断裂树枝成为事发焦点。
“交警出具认定书,认定我妻子‘超速行驶’与断枝碰撞、不靠右行驶担主责,镇政府‘未对树木修剪妨碍安全影响通行’担次责。乡道为混合车道不分非机动车道,她的时速也只有22.5公里,交警认为超过了非机动车道要求的限速15公里。而且,断枝就在道路右侧,既然人与树枝发生碰撞,倒地也在右侧路边,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说我们没有靠右行驶?”死者丈夫赵先生质疑说,更叫人难以理解的是,妻子受伤的部位是右枕顶部,人迎面撞上为何正面没伤?电动车之后紧跟的白色SUV交警为何不调查?“我们认为这里边疑点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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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发现场
2月27日,赵先生等人(原告)诉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后,兴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认定,该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原告负事故主责,各项损失共计1088945.67元,被告负次责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镇政府向赵先生等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6683.7元。
10月15日,案件在咸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11月1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此事。
疑点明晰——
交警认定超速不当,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定责依据
12月4日,赵先生联系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法院二审判决我们赢了,主责与次责改过来了。”
12月3日,咸阳市中级法院发出判决书。该院二审查明,涉事故路段确实为乡道,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道路半幅宽度3.3米左右。白某车速22.5km/h,未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最高时速标准25km/h。因此,兴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超速不当。
此外,咸阳中院认为,兴平交警认定白某“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而垂吊的树枝位于道路西侧,既然白某与该树枝碰撞,显然,事发时白某行驶在道路右侧。
咸阳中院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法院改判——
主次责反转,镇政府负主责70%,赔偿76万余元
咸阳中院认为,该案中,事发道路本就不利于非机动车通行,路旁树木的枝条垂吊在路面之上,更加增大了发生事故的概率。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作为事发道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未尽到及时清理、修剪树枝的义务,具有过错,与白某因撞到该树枝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
同时,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控制好车速,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对事故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30%。
赵先生等家属的损失数额为1088945.67元,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应赔偿70%即762261.97元。
咸阳中院变更赔偿金额,终审判决,丰仪镇政府向赵先生等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6226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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