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的玩具摊前,民警的清点声突然打破了市井的喧闹。赵某某夫妇看着被逐一装走的43支塑料“玩具枪”,红着眼反复辩解:“这就是孩子玩的,几十块钱一把,咋能是枪?”可司法鉴定结果让二人瞬间傻眼——18支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夫妻俩被带走时,周围摊主的议论声里满是不解,而我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心里却满是感慨。这类案件里,被告人往往并非穷凶极恶的亡命之徒,更多是摆摊的商贩、爱好收藏的普通人、做实业的创业者,只因不懂法律标准、忽视行业风险,无意间触碰了刑法的红线。
退伍军人于某收藏了十年的“玩具气枪”,因鉴定标准变更成了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建材老板郑某某生产的二氧化碳致裂器,因发热剂被鉴定为烟火药,被控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涉案量超13吨,一度面临重刑;还有陶某某,只是帮朋友网购了两千多发气枪铅弹,就险些踏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
涉枪涉爆犯罪历来是刑法的“重灾区”,刑罚严苛,可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并非“铁板钉钉”。今天结合办理案件的实务经验,聊一聊这类案件的辩护,也谈谈实践中那些争议不断的问题,希望能给大家一些思考和参考。
涉枪涉爆类案件的辩护,绕不开两个方面:定罪与量刑。定罪的关键在主客观相统一,量刑的关键在打破机械认定。而主观明知,是定罪环节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容易实现有效辩护的切入点。
涉枪涉爆类犯罪,均是刑法上的故意犯罪。行为人若对自己接触、交易的物品是枪支、弹药或爆炸物没有认知,即便客观上做了相关行为,也谈不上构成犯罪。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形成共识,赵某某夫妇的案子就是最好的例证。
他们在集贸市场卖的所谓“玩具枪”,外观是典型的玩具样式,材质是劣质塑料,发射的是致伤力极小的BB弹,几十元的售价也与普通人认知中的“枪支”相去甚远。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夫妻俩知道这些东西会被鉴定为枪支,检察机关最终以存疑不起诉结案,正是因为主观故意的证据链无法形成。
还有贩卖气瓶的案子,气瓶被鉴定为“枪支散件”,只因它能适配气枪。可气瓶本是通用件,能用于潜水、消防、水族养殖等诸多合法用途,若没有证据证明商贩明知买家会将其用于组装枪支,就不能仅凭鉴定结果定案。司法认定不能搞客观归罪,这是刑法的基本准则,也是辩护时必须紧抓的要点。
审查主观明知,不能只看被告人的供述,更要从客观事实出发。比如物品的外观、材质、价格、交易场所,行为人是否有相关专业知识,是否有规避调查的行为,这些都是判断主观认知的重要依据。若是普通人从玩具店、集贸市场买到的物品,价格低廉、外观普通,很难认定其明知是枪支,这一点,要提醒法官在裁判时慎重。
跨过了主观明知的定罪防线,接下来要面对的就是鉴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会将司法鉴定意见当作“铁证”,可实际上,鉴定意见并非绝对有效,辩护时对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对象的质证,往往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最具争议的,莫过于枪支鉴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2010年,枪支鉴定标准从16焦耳/平方厘米大幅降至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一调整,让很多原本的“玩具枪”被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这一行政鉴定标准,与刑法意义上“枪支”应具有的公共危险属性之间,本就存在一定的衔接空隙。
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核心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致伤力,而1.8焦耳的标准,仅能造成轻微的皮肤损伤,与普通人对“枪支”的认知、与刑法所要防范的公共危险,其实并不匹配。辩护时,针对枪口比动能接近这一标准的物品,我们可以从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弹丸是否为涉案物品发射、射击距离是否符合标准等方面提出异议,更可以结合物品的实际致伤力,主张其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除了枪支本身,枪支散件和爆炸物的鉴定也有诸多辩护空间。枪支散件要区分专用件和通用件,通用件不能直接认定为枪支散件;爆炸物的认定则要结合物品的用途,比如烟花爆竹成品并非爆炸物,二氧化碳致裂器的发热剂若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也不能仅凭鉴定结果就认定为爆炸物。质证鉴定意见,本质上是打破“唯鉴定论”,让司法认定回归到物品的实际属性和社会危害性上。
如果说定罪的关键在主客观相统一,那量刑的关键,就是打破“唯数量论”。这一点,在2018年《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中已有明确规定,涉气枪案件不得唯数量论,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这也是量刑辩护的核心依据。
《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解释》里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比如非法买卖枪支5支以上、气枪散件300件以上、气枪铅弹2500发以上,就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实践中,很多案件的数量虽达到了标准,但社会危害性极小,若机械适用标准,必然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朱某某贩卖61支仿真气枪一案,数量远超一般标准,可最终仅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就是因为法院综合考量了案件情节:涉案枪支绝大部分枪口比动能较低,买家均为爱好者,未用于违法犯罪,虽有2支枪支被改制,但综合评估后未认定“情节严重”。还有陶某某网购2259发气枪铅弹一案,数量接近“情节严重”标准,可因铅弹仅用于个人娱乐,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最终被判缓刑。
这些案子都印证了,量刑时不能只看数字,更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涉案物品的实际致伤力、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行为的实施方式、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还有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尤其是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远低于以牟利、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行为,辩护时一定要把这些情节讲透,让法官看到案件的本质,而非单纯的数字。
还有一个实践中争议颇多的问题:能否直接适用《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否定“情节严重”?答案是可以直接适用。
批复的出台,本就是为了解决枪支标准调整后,低致伤力枪支案件量刑畸重的问题,其核心就是要打破唯数量论。若要求必须层报核准,无疑会让批复的立法目的落空。直接适用批复否定“情节严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正是司法解释的初衷,这一点,也是辩护时可以大胆主张的要点。
聊完了枪支、弹药,再说说爆炸物案件。这类案件的认定难点,更多在物品属性与主观故意的结合判断上,尤其是烟花爆竹、二氧化碳致裂器这类特殊物品,实践中争议最大,也藏着不少辩护空间。
首先是烟花爆竹相关案件,很多人会误以为生产、买卖烟花爆竹就是涉爆,实则不然。烟花爆竹成品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非法买卖烟花爆竹一般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即便是非法制造烟花爆竹,也只有在制造烟火药的环节,才可能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而且,若是以制造烟花爆竹为目的生产烟火药,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在人员密集区生产的,司法实践中会大幅从宽,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辩护时一定要区分烟花爆竹成品和烟火药,更要强调生产的目的、场所和后果,这是此类案件的辩护关键。
再就是二氧化碳致裂器案件,这是新型爆破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国内目前缺乏明确的行业规范,实践中常因发热剂被鉴定为烟火药而被控涉爆犯罪。郑某某生产二氧化碳致裂器发热管一案,涉案烟火药超13吨,看似罪责难逃,可最终检察机关撤诉,核心原因就是主观故意的缺失。
郑某某在投产前,主动将发热剂送检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拿到“不具备爆炸性”的结论后才开始生产,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根本没有制造爆炸物的故意,且产品均用于合法的矿山爆破,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涉新型爆破器材的案件,主观明知和审慎注意义务的审查,远比鉴定结果更重要。
无论是枪支案件还是爆炸物案件,辩护的最后一步,都是最大化挖掘从宽情节,这是量刑辩护的点睛之笔。涉枪涉爆犯罪虽整体从严,但并非一律从严,司法实践中,大量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都能被适用,辩护时一定要全面梳理,不能遗漏。
法定从宽情节很好把握,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这些都是刑法明确规定的;酌定从宽情节则需要结合案件细节挖掘,比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涉案物品未流入社会、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积极配合调查等。
于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就是从宽情节最大化适用的典型。于某是退伍军人,有正当工作,一贯表现良好,持有的枪支仅用于收藏,枪口比动能较低,且购买时鉴定标准尚未调整,其主观恶性极小。综合这些情节,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对于特殊主体,比如退伍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结合其身份特点提出从宽辩护,往往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挖掘从宽情节,本质上是让法官看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非单纯的犯罪行为,这对于量刑的轻缓化,至关重要。
聊了这么多辩护要点,还是想说说司法实践中两个核心争议,这两个问题不仅是办案机关的裁判难点,也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更是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第一个争议,是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鉴定标准是否过低。有人认为,这个标准扩大了打击面,将收藏爱好者、小商贩定为犯罪分子,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人认为,严管枪支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这个标准功不可没。
在我看来,这个标准作为行政监管标准,无可厚非,能有效防范枪支风险;但作为刑法认定标准,确实有待商榷。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法益,若将仅能造成轻微损伤的物品认定为枪支,不仅与普通人的认知相悖,也会让刑法的打击范围过宽。辩护时,我们要做的,就是在行政标准与刑法标准之间找到平衡,让案件的认定回归到法益保护的本质。
第二个争议,是通用散件的定罪是否应严格审查主观明知。有人认为,涉枪涉爆犯罪形势严峻,对通用散件应从严认定;也有人认为,客观归罪不可取,通用散件有合法用途,不能仅凭可用于非法用途就定罪。
答案其实很明确,刑法的核心是主客观相统一,这一点不容动摇。通用散件的定罪,必须严格审查主观明知,若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买家将其用于组装枪支、制造爆炸物,即便客观上散件可用于非法用途,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是防范客观归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最后,还是想给普通人提几点实用的法律提示,涉枪涉爆罪的刑罚极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爆炸物罪最高可判死刑,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无意间踩坑。
第一,切勿购买、收藏、贩卖仿真枪、气枪、铅弹等物品,即便商家声称是“玩具枪”,也可能被鉴定为枪支;
第二,从事烟花爆竹、矿山爆破、建材施工等行业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切勿非法生产、买卖烟火药、爆破器材等物品;
第三,若无意间接触到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被公安机关调查,切勿隐瞒、销毁证据,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及时固定证据,从主观明知、社会危害性、鉴定标准等方面做好辩护准备。
司法实践中,我见过太多普通人因一时疏忽触碰了涉枪涉爆的红线,有的丢了生意,有的毁了前程,实在令人惋惜。而涉枪涉爆案件的辩护,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较量,更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坚守,是在公共安全与公民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
那么在你看来,涉枪涉爆案件的辩护,最该抓住的核心是什么?你身边有过类似的经历、听过相关的故事吗?不妨在评论区聊聊,也让我们一起从更多角度思考这类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枪支#弹药#爆炸郑州律师李振斌@李振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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