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西兰,解雇员工绝不是“提前通知”那么简单,“固定期限合同”也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最近,新西兰雇佣关系局(ERA)公布的一封判决书就是最好的例子。
奥克兰一家公司解雇员工时为了省一个月工资,最终却赔进$27,600纽币。
突如其来的解雇
2023年10月,华人前员工Yifu Jiang入职Smartrade Limited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
入职两个月后,双方于12月7日补签了一份书面雇佣协议。
合同上规定,这是一个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Fixed-term contract),允许任何一方在2024年12月11日前,提前两周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到了2024年11月11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Jiang突然收到了一封邮件。
邮件表示,由于市场环境不佳、分部销售额不足,双方雇佣关系将于11月11日(当天)结束,也就是“即刻走人”。
并且,邮件里还告诉他,雇佣合同于2024年12月11日到期后将不再续约。
但是,在新西兰法律面前,这份通知处处是漏洞。
不合法的“固定期限”
Jiang随后将雇主告上了雇佣关系局(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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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ERA发现了三个该公司致命问题:
根据新西兰法律,雇主不能为了“方便开除”而签署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必须有合法理由,例如,接替产假员工、完成特定短期项目。
ERA裁定,Smartrade的合同里虽然写了结束日期,却没有写明为什么要设固定期限。
并且,法律还要求雇主必须在签署前告知员工固定期限的原因。
而Jiang表示,公司从未和他讨论过固定期限的事,也没引起他的注意。
另外,公司的解雇程序不当。
即便因为“经营不善”要减员,也必须遵循“公平程序”。雇主有义务提出方案,并给员工反馈的机会。
而该公司直接发邮件通知他,而且是当天结束合同,剥夺了员工的申辩权。
雇主反击失败
在庭审中,Smartrade公司曾试图辩解,声称Jiang在职期间存在多次违纪、违反公司政策且表现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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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ERA成员Marija Urlich驳回了这些说法。
Urlich指出:“如果员工表现不好,为什么在职期间公司从未提出过正式警告或改进计划?”
在法律眼里,这种“解雇后才提出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撑。
最终,ERA认定该固定期限条款无效,公司属于“不合理公平的雇主”,解雇行为被判定为“不当解雇”(Unjustified Dismissal)。
昂贵的代价:$27,600纽币
Smartrade公司被判向前员工Jiang支付赔偿,罚金由两部分组成:
薪资补偿:$15,600纽币用于补偿Jiang先生因失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12,000纽币。
Jiang在法庭上表示,这次被裁让他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他不仅要面对失去收入的恐慌,甚至需要求助医生并服用药物来缓解压力。
ERA 认为,这笔钱是对Jiang“尊严受损和情感伤害”的必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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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价值近3万纽币的教训,为所有华人雇主和雇员敲响了警钟:
对雇主而言,别把固定期限合同当成“试用期”或“随时解雇协议”。
合同里必须写清理由,且流程必须合法,任何影响员工职位的决定,必须先沟通、再决定。
对员工而言,收到类似“合同到期不续约”或“即刻走人”的邮件时,一定要检查自己的合同。
如果合同里没写清楚固定期限的原因,或者公司没给申辩机会,你很可能已经拥有了维权的底牌。
ref:https://www.stuff.co.nz/nz-news/360935484/humiliation-loss-dignity-employee-awarded-over-27000-unjustified-dismis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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