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跨境流动已成为驱动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核心动力。然而,数据跨境流动在催生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也潜藏着侵蚀国家数据主权、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助长跨境数据犯罪等风险,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挑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在平衡数据流动自由与安全、构建数据治理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当前,在我国的跨境数据治理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有效发挥,制约了治理效能提升。笔者认为,应当构建适配数字时代需求的检察监督体系,筑牢国家数据主权与安全的司法屏障。
加强监督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流动的必要性
落实国家战略和宪法职责的必然要求。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将涉外法律监督列为重点,明确要求检察机关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依法履行涉外领域法律监督职责,这为检察机关深度参与跨境数据治理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据和行动纲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领域,以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利益平衡。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提起公诉、诉讼监督及提起公益诉讼等职权,对数据出境审批、安全监管等行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跨国数据犯罪进行有效追诉,对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矫正监管偏差、确保数据主权依法行使的重要司法力量。
回应司法监督新需求。近年来,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法律制度体系加速成型,从原则框架走向精细实施。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石,国家网信办等部门相继出台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关键细则。特别是2025年10月《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保护认证并行的数据出境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建立。这套日趋复杂、专业的监管体系在赋予企业更多合规选择、促进数据有序流动的同时,也对监管执法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与透明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强化行政诉讼监督,依法规范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确保这套精密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运行的关键一环。
应对跨境犯罪升级与国际规则博弈的迫切选择。当前,跨境数据犯罪呈现高度专业化、链条化与智能化特征,犯罪信息流、资金流跨境流转迅速,证据极易灭失。传统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程序烦琐、周期漫长,难以适应打击此类犯罪的时效要求。与此同时,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博弈加剧。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应通过加强对跨境取证活动的监督、探索对等反制措施、在涉外案件中提供法律意见等,积极从司法层面有效应对“长臂管辖”,维护我国司法主权与企业合法权益。
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流动的路径
当前的法律监督实践中,存在跨境数据取证机制僵化,刑事追诉效能受阻;专业化监督能力难以穿透技术黑箱;行刑衔接与部门协同不畅;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供给滞后,公共利益保护乏力等困境,对此,检察机关应以最高检《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为指引,推动构建“响应迅捷、监督精准、协同有力、内外统筹”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督机制。
构建“绿色通道”,革新跨境数据取证监督模式。其一,推动建立分级分类的快速取证机制:联合外交部、公安部,推动修订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实施细则。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等重大、紧急案件,设计“绿色通道”,简化内部审批流程,明确电子证据保全的紧急请求程序和响应时限。探索在个案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依据互惠原则,采用远程视频取证、哈希值校验先行确认等灵活方式快速取证。其二,强化取证流程的全程监督: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开发跨境司法协助监督模块,对请求的发起、流转、接收、反馈等环节进行节点控制和超期预警。
实施“数字检察人才赋能工程”,突破专业能力瓶颈。其一,设立专业化办案组织与“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最高检、省级院及数据枢纽地区检察院,设立专门的数字检察办案团队或办公室。实施“法律+技术”双重审查机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正式确立“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法律地位,明确其选任、职责和意见效力,为办案人员破解技术难题提供常态化支持。其二,建立分层级的数字检察人才培训与认证体系:与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检察大数据实训基地。开展初、中、高三级“数字检察官”专业认证,将跨境数据取证、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审查等作为高级认证核心内容,并将认证结果与办案资质、绩效考核适度挂钩。其三,建设智能化平台:深度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研发数据合规风险线索分析、涉罪案件类案监督、公益诉讼损害评估等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智能研判,从海量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网络信息中自动发现监督线索,变“等案上门”为“数据找案”。
深化衔接,构建协同治理体系。其一,细化数据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与程序: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常见罪名,制定细化案件移送立案标准,明确电子证据的转化与认定规则,减少认识分歧。其二,搭建数据治理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模块嵌入全国性的数据治理协同平台,或与网信部门的数据出境管理服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安全对接,实现行政处罚决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认证信息、涉嫌犯罪线索的实时推送与智能比对。其三,激活数据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积极、稳妥地拓展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对于违反《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等规定,造成重大风险或实际损害的,以及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不作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推动“两高”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明确数据安全公益诉讼的损害认定规则与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
强化涉外检察职能,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塑造。其一,建立数据跨境流动风险预警与服务机制:在最高检和重点地区检察院设立涉外数据法治服务窗口或在线平台,为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涉及数据出境合规、应对境外执法咨询等法律服务,发布典型案例进行风险提示。其二,深度参与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对接:建立检察机关对涉及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草案、国际协定谈判方案研提意见的机制。从司法实践角度,就跨境取证、数据主权、司法协作等条款提出专业建议,推动国内法与国际规则良性互动。其三,加强检察国际合作:依托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上海合作组织等平台,与共建“一带一路”及其他友好国家的检察机关,就打击跨境数据犯罪、交流电子证据规则、开展司法培训等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共同提升全球数据安全治理水平。
(作者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处处长)
[责任编辑:丁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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