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12月21日报道,成都市公安局为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对全市“私人影院”开展了3轮次暗访侦查,查处涉黄场所2处,行政处罚8人。打击涉黄违法犯罪、规范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秩序的执法初衷值得肯定,但从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视角审视,此次执法采用的“暗访”方式,若操作不当则可能触碰“钓鱼执法”的法律红线,尤其可能构成“犯意引诱”,进而导致所获证据丧失法律效力。
首先需明确,并非所有暗访都属于违法的“钓鱼执法”。在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领域,合法的暗访取证需坚守“机会提供型”底线,即针对已有违法倾向或正在实施违法活动的对象,通过隐蔽身份的方式收集其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这种方式并未创设新的违法意图,只是为违法行为的暴露提供了合理契机,符合程序正义要求。但此次成都警方的暗访工作,若存在执法人员主动要求、引诱原本无涉黄服务意愿的私人影院提供相关服务,或通过暗示、利诱等方式促使对方答应提供服务的情形,则已超出合法暗访的边界,落入“犯意引诱”的范畴。
从法律定义来看,“犯意引诱”是指执法人员通过引诱、教唆等不正当手段,使原本无违法犯罪意图的人产生违法犯罪决意,并实施相应行为的执法方式。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公权力逾越法定边界、主动催生违法犯罪,既违背了执法机关“打击犯罪而非制造犯罪”的核心职责,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意志自由与合法权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纪要已明确界定,诱使本无犯意的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属于非法引诱,相关行为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在行政执法领域,此类引诱行为同样因违背程序正义而被法律否定。
更为关键的是,通过“犯意引诱”方式取得的证据,依法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以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的核心逻辑在于,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若允许执法机关通过引诱他人违法的方式获取证据,无异于纵容公权力滥用,既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动摇法治的根基。具体到此次私人影院查处案件中,若被处罚的8人及关停场所的相关“违法事实”,系源于执法人员的犯意引诱,那么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便失去了合法的证据支撑,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不可否认,私人影院等新兴娱乐场所因私密性强、监管难度大,容易成为涉黄等违法活动的滋生地,需要执法机关加强监管。但监管与执法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为了追求执法效果而突破程序正义的底线。对于私人影院的涉黄问题,执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检查、接受群众举报、调取消费记录等合法方式收集证据,而非依赖可能涉嫌违法的暗访手段。
综上,打击涉黄违法犯罪的决心值得肯定,但执法方式的合法性更需坚守。成都警方此次针对私人影院的暗访执法,应当对是否存在“犯意引诱”进行严格核查。唯有排除非法证据、规范执法程序,才能让行政处罚决定经得起法律检验,真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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