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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255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255号
违法行为人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9年10月1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
现查明:2025年05月16日21时许,违法人尹xx饮酒后驾驶xxxxxx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妍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大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71mg/100mL。尹xx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查,尹xx所驾驶车辆为营运机动车。尹xx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人尹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xx罚款伍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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