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营造绿色、安全、宜居、有序的城市环境,有效防范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爆炸、大气污染及人身伤害等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鄂州市关于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设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域
一)主城区及周边:北抵长江,南至汉鄂高速公路,西至樊口街道樊口社区、樊川社区,以及樊口街道周铺村、范墩村、杜山村、月河村、旭光村、长堤村、杜沟村全域范围。
二)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鄂城区境内):包括花湖镇全境,泽林镇涂桥村、陈桥村全境,碧石渡镇龙会村全境,汀祖镇除去杨王村、杨岗村之外的其它区域。
三)未列入禁鞭区的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所在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
6.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全时段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制品(含电子鞭炮)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凡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街道、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鞭规定,协助做好禁鞭工作。
六、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通告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经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燃放礼花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公告。
九、举报电话
非法运输、燃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
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11-3895555(区应急管理局)
涉及伪劣产品,举报电话123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
鄂州市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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