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对开发商违法建设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与购房者有无利害关系?
购买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且未交付使用,买房人与该房屋强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李亚洲诉万宁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
(2021)最高法行申917号
裁判要旨
1.“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因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受损的,应优先选择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解决,其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当事人向开发商购买的涉案房屋是开发商在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且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涉案案房屋时,开发商尚未将该房屋交付,当事人也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法建设的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与购房者没有公法上的利害关系。
3.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遭受的债权损失,其可向开发商主张赔偿,另循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9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亚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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