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最不能信任的是哪两个地方?
一个是银行,一个是医院,觉得这两个地方看起来非常的正规,但又非常的黑,普通人根本玩不过他们。
本想着银行里是存钱的地方,可没想到银行里却有非常大的漏洞,直接把你存在银行里的钱给“蒸发”了。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讲的是大连银行1.8亿理财资金被“蒸发”,最终只剩下44万而那些钱都去哪啦?被谁给挪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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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情还要追溯到13年之前,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了一个对公账户,是有收入的时候就把这个钱给存到了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累计总共存入了3.6亿元资金。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一名客户经理李某作为专属的对接人,负责定期上门递送对账单及存款利息回单。李某每次送账单的时候,账户上的资金状况都是正常的,可没想到自从在公证处把钱存到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第二个月开始,账户内的资金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已经被逐步的转移出去。
这公证公司是在2013年12月份开设账户的,到了2017年9月7日,北京某公证处所开设的账户内的资金只剩下了44.83万元,在这之前,北京这家公证处他们的财务人员完全不知道他们账户上的钱都被转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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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8年,理财产品就无法兑现了,然后他们才发觉不对劲,可这时候距离资金被挪用已经过去了四年多。
原来是这么一回事,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账户第5天,就有人冒用了公证处会计刘某某的身份,骗取了网银的加密设备,领取设备两天后就把账户内的4000多万元全额转出去。
在以后的四年间,地方又以相同的手段四次领取网银加密设备,并且办理了网银变更手续,还篡改了公证处预留的联系电话。
外部人员肯定没有这个本事,直接把存在银行的理财产品给转出去,只有该银行的内部人员才能做到天衣无缝。
这犯罪嫌疑人就是曾经担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四部的负责人罗某某,而罗某某就把这些钱都转移到了多家的外部企业以及罗某某和他母亲的个人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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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发现自己存的钱没了,然后就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称这案件是涉及刑事犯罪,提出了先刑事案件后民事案件得抗辩,一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采取了银行的观点,驳回公证处的起诉,而在审理过程中,银行称涉案的业务负责人罗某某已经精神失常后失踪,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经离职。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表示,该案件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最高法撤销了一二审的裁定。同时明确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不受刑事侦查影响。
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他是很聪明他觉得这是刑事案件,让公安机关去破案让公安机关去找嫌疑人追回涉案的资金,然后银行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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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简直是是惊呆了,储户把钱存在银行,然后被银行的工作人员给监守自盗了,然后银行又说自己没责任,这是员工的责任,因为员工已经离开银行了,所以和银行没关系。
但凡银行内部管理能够依法依规,即使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他怎么能够把储户的钱给转移出去呢?如果没有其他人的配合,他一个人能做到吗?
要知道对方伪造账单长达5年都没有被发现,这银行的审核形同虚设吗?
银行作为资金管理方,肯定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银行不承担责任,那谁还敢把钱存到你们银行呢?
银行要做的就是责任心,守住储户的钱,做好风险防控管好员工,可通过这件事情,感觉银行简直是没有一点责任心啊,但凡有点责任心,能够发生这样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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