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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5期】
近日,一起涉及数百名职工股东、时间跨度逾二十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在汝城法院的审慎审理下得到明确裁判。汝城法院就邹某等165名自然人与某水电公司、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等相关方的股东资格确认及股权代持关系解除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确认了原告职工在某水电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判令解除相关代持关系。该案的审结,清晰界定了历史形成的职工股权归属,有力维护了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依法规范企业股权结构、响应国家清理整治假国企“有名无实”挂靠经营行动要求的典型案例。
01
历史沿革:职工集资入股,股权长期代持
案件起源于本世纪初某水电站的开发建设。2001年,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原郴州某电厂等单位号召职工参股投资。数百名职工积极响应,通过原单位缴纳了认购款,投资某水电项目。2002年某水电公司成立时,因受《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以及管理便利考虑,职工认购的股份并未直接进行工商登记,而是分别由单位代为持有。其中,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持有某水电公司56%的股权,该56%股权中仅有25.2%属于其股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其余30.8%系代表原郴州某电厂及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职工持有。多年来,某水电公司直接向这些职工发放了股权证和出资证明书,并直接将分红款转账至职工个人账户,形成了“出资来自职工、权益归于职工、公司直接分红”的事实状态。然而,在法律形式上,这部分职工股权始终登记在代持单位名下,未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02
纠纷产生:政策清理引发确权诉求
随着国家对国有企业监管的加强和整治假国企“有名无实”挂靠经营行动的深入开展,相关部门在清查中发现某水电公司存在股权代持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挂靠在国有企业名下的自然人股权需予以剥离,规范登记。在此背景下,明确职工股权的实际权属、解除不规范代持关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2023年底,某水电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通过决议拟将分散于各代持单位名下的全部自然人股权剥离,并计划由自然人股东新设一家公司统一持有。但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对其名下30.8%股权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部分股权属原郴州某电厂所有,而非职工个人,由此引发诉讼。
03
法院裁判:尊重历史事实,确认职工股东资格
法院经审理,围绕三个核心焦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认定:
首先,关于职工是否拥有股权。法院认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核心在于出资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成为股东的合意。本案中,邹某等165名原告通过认购、继承或受让方式出资,某水电公司向他们出具了股权证、出资证明书,并长期直接支付分红,足以证明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因此,依法确认了原告在某水电公司的股东资格。
其次,关于30.8%股权的归属。法院综合审查了长达二十余年间的系列文件,包括原郴州某电厂号召职工入股的通知、职工缴款凭证、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构成证明、以及相关单位历年来的往来函件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清楚地表明,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名下56%股权中的30.8%,其资金来源于原郴州某电厂和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的职工,其权益一直由职工实际享有,因此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人为原告职工,而非原郴州某电厂。
最后,关于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法院指出,虽然职工与代持单位之间未订立规范的代持协议,但根据出资事实、权益享有方式以及相关单位自认等情况,客观上形成了事实上的股权代持关系。现基于国家规范企业股权结构的政策要求及相关单位先前已表达过的解决意向,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与郴州某发电有限公司之间股权代持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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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法治精神,助力企业合规
1. 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最终确认了职工股东的法律地位,使数百名职工二十余年的投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正式承认和保护,避免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其权益受损。
2. 有效回应政策监管要求。判决为清理整治假国企“有名无实”挂靠经营行动、规范国有企业股权管理提供了司法解决方案,推动了历史形成的代持股权得以规范化、透明化,有助于企业轻装上阵,符合现代企业治理方向。
3. 彰显司法定分止争功能。面对时间久远、关系复杂的股权纠纷,法院通过细致梳理证据链条,精准适用法律,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为解决类似历史遗留股权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判思路。
4.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该判决体现了司法保护产权、鼓励投资的鲜明态度,有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社会资本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参与经济活动的信心,促进了当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随着判决的生效,某水电公司的股权结构将依法得到规范厘清,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将获得更坚实的制度保障。此案也提醒广大企业和投资者,股权权属清晰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应依法规范投资行为,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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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何波纲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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