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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开来的民用航空法构建民航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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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作为民航治理体系的基石,在价值目标、调整对象、法律功效、立法技术及立法过程等维度奠定了行业法治化的基础。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30年来经过6次局部修正,在继承1996年版及历次修正成果的基础上,2025年民用航空法完成了全面系统性修订,主动面对低空经济等时代挑战,彰显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协调,体现了持续迭代、与时俱进的立法特质。

一、价值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总则作为民用航空法的纲领性篇章,集中规定了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确立了民航法治体系的根基,不仅承载立法者的制修理念,更直接体现民用航空法的价值内核,为行业治理奠定基础性法律制度框架。

1996年版民用航空法总则共四条,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总则共十条。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在国家领空主权不可侵犯、统一监督管理、鼓励科学研究和教育发展三项规定基础上,新增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安全第一的底线思维、编制民用航空发展规划、规范民航业投资行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完善航空安全治理、建立表彰奖励机制规定。这些规定源于对民用航空领域运行实践、安全监管规律及产业发展趋势的系统总结,既契合航空活动安全高效运行的内在需求,也体现了立法者通过制度设计规范航空秩序、强化风险防控、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立法导向,构建起更具时代性、系统性的法律原则体系。

在价值体系方面,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实现了三重升级:第一,深化安全理念。新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二,发展理念转型。立法目的从“促进发展”升级为“高质量发展”,融入创新驱动和绿色低碳要求,推动航空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变。第三,治理理念拓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平衡航空企业、旅客及社会公众利益,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公共服务属性。这一演变体现了立法对安全、发展与治理三维目标的系统性整合,既坚守航空安全底线,又回应绿色发展、创新驱动等时代需求,构建起更具包容性的价值框架。

二、立法内容:从框架搭建到体系完善的迭代

分则的核心功能在于将总则确立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法律规范。在章节架构上,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延续了1996年版“总则+分则”的基本框架,保留总则、民用航空器、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与事故调查、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特别规定、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及附则等核心章节,既保持了体系的稳定性,又确保了核心价值的传承与延续。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在延续1996年版立法框架的基础上,通过结构性优化与制度性创新实现系统性升级:一方面,通过章节整合将原“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三章合并为“民用航空器”专章,构建覆盖设计、生产、维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通过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纳入“公共航空运输”章节,制定“准入—运营—监管”闭环流程,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通过体系立体化拓展新增“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发展促进”“监督管理”三章,构建立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在核心制度上实现三大突破:航空器适航管理从基础条款发展为全环节动态监管机制,旅客权益保障新增专节构建新体系,回应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为新兴业态预留制度空间。

总体而言,作为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民用航空法通过主体资质管理、运行流程规范、安全应急机制、发展促进措施及监督管理体系等模块化设计,系统构建了“规范运行—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此次修订既保持了制度体系的稳定性,又通过创新设计精准回应了低空经济等新兴业态发展需求;既深度契合国际民航组织安全治理标准升级趋势,又全面落实民用航空法“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理念,为民航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兼具稳定性、前瞻性与实操性的法治保障。

三、立法技术:从经验积累到突破

民航业具有行业多样性、国际协调需求、专业性强等特征,基于此,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构建了“总则—分则”的层级化总分结构框架,形成以总则统领基本原则、分则细化具体规则的体例,从而构建明确清晰、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法律框架,确保航空活动主体能够清晰预判行为后果,作出合规决策。

四、民用航空法:国家民用航空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历程恰是这一论断的生动实践。通过对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在价值理念、立法内容及立法技术三个维度的考察可见,其修订意义已超越制度文本的完善,更在于构建一个能够动态响应时代需求的治理系统:在价值理念上,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是民航业的生命线”重要指示;在立法内容上,完成从框架构建到“基础制度+专项治理”体系完善的迭代;在立法技术上,实现从经验积累到方法论升级、知识图谱构建的范式创新。这一系统通过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基础性制度供给,优化了航空企业、旅客、社会公众等多方关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民航领域的制度样本。(作者:孙慧娟,系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

编辑|李季威

校对|张 薇

审核|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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