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诗金这篇文章让我想到了一段话:由于已经习惯,就没有发觉其劣性,更没有全面系统地考究过,一旦理性的标尺将其大白天下,会让人感到那梦醒般的震撼。
如果不能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准备把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核心要义,那就极大存在陷入从治理原则到责任泛化的制度滑坡之陷阱。
01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本是治理理念,不是执法授权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本是安全生产领域中一个高度概括性的治理原则。它的本意在于纠正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在推动产业发展、审批项目、制定规划时,只谈增长、不谈安全,把安全生产完全推给应急、消防等专业监管部门,更有甚至为“不安全说项”“找领导通融”,导致安全与发展割裂。
因此,这一原则的核心指向是:安全生产不是“监管部门一家的事”,而应当被嵌入行业治理全过程。
但必须看到,这句话在制度设计上解决的是行业部门“也要管”的问题,但它从来不是一个权限生成条款,更不是一个责任无限扩张的“兜底性依据”,也绝不是授权行业部门“什么都可以管”。
02
概念滑坡的起点:行业管理 ≠ 安全监管执法
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范体系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至少应当区分三种不同层级的责任形态: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注:职责范围内指的是工矿商贸、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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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现实运行中,这一原则却频繁被向上滑动、向外扩张,逐步演变为一种模糊表达:只要“与行业有关”,就可以被理解为“应当承担安全监管责任”。这种概念滑坡,为后续的责任泛化埋下了制度伏笔。
03
事故之后的常见路径:原则被“执法化”“检查化”
在事故调查、督察问责等场景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往往被用作一个责任嫁接接口:首先先确认某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再引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最终得出结论:你没有去检查现场,所以履职不到位。
问题在于,这条逻辑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被省略了:一是这个所谓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依法享有现场检查和执法处置的权限?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那么要求其“入企检查”,本身就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二是这个所谓行业部门的检查是否能够针对关键致灾因素产生实质影响,相关影响是否足以阻断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后果,如果没有直接关联,这个是否合理?
否则,一个治理原则悄然取代了法律依据。
04
“原则+责任制文件”≠“可以无限追责
在很多事故报告中,常见的责任认定方式是:原则 + 责任制文件 + 结论性表述。例如:“根据……原则,依据……责任制实施办法,某部门未开展检查,履职不到位。”
但需要警惕的是:原则性条款,本身并不直接创设具体作为义务;责任制文件,强调的是体系协同和责任分工,而非一一对应的执法授权。如果不区分这两类规范的法律属性,就会出现一种危险倾向:谁的职责边界越模糊,越容易被“原则”压实;谁的执法权限越明确,反而越容易被“平均化处理”。这不仅违背法治精神,也削弱了责任认定的严肃性。结果形成制度风险——
产业部门被不断要求执法化、检查化,其最终结果并不是安全水平的线性提升,而是治理结构的扭曲。产业部门越权作为,只求“留痕免责”;行政检查多头开展、层层加码,却缺乏真正的风险识别;一旦出事则演变为“谁都要被写进去”。安全生产的系统治理逻辑,被简化成了责任摊派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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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者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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