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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包方进度款支付不及时,施工方需遵循 “先催告、再施压、最后维权”的阶梯式策略,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既保障工程进度,又能有效追回款项,具体措施如下:
一、基础动作:书面催告+证据固定,中断诉讼时效
1.发送书面付款催告函
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在逾期后7日内向发包方发出《进度款支付催告函》,列明已完工程量、应付款金额、逾期天数,明确要求发包方在15-30日 内付款,并注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按合同约定或LPR)。
送达方式:通过EMS快递(注明“进度款催告函”)+ 电子送达(邮箱/微信)双重渠道,保留快递面单、签收记录、发送截图,确保发包方签收或知悉。
2. 补充完善证据链
整理已完工程量签证单、监理验收记录、进度款申请单及发包方签收凭证,证明工程进度符合付款条件;
若发包方以“质量问题”拒付,需及时要求监理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反驳无理抗辩;
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通话录音)需明确时间、人物、欠款金额,固化“发包方认可欠款但拖延支付”的事实。
二、协商谈判:争取延期付款协议,降低停工风险
若发包方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付款,施工方可与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核心条款需明确:
1. 延期付款的金额、期限(建议分阶段支付,如每月支付30%);
2. 逾期利息标准(不低于LPR的1.5倍,避免资金占用损失);
3. 担保措施(要求发包方提供房产抵押、第三方企业保证或银行保函,或约定“以未售房产折价抵款”);
4. 违约责任(若再次逾期,施工方有权停工且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三、履约抗辩:依法停工止损,倒逼发包方付款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若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且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施工方有权停止施工,具体操作要点:
1. 停工前书面通知:向发包方发送《停工告知函》,明确停工原因是“进度款逾期未付”,并告知复工条件(支付逾期款项及利息);
2. 停工期间损失索赔:停工期间产生的工人窝工费、机械设备闲置费、材料保管费等,需及时编制索赔报告,经监理签字确认后提交发包方,作为后续结算依据;
3. 避免违法停工:严禁擅自断水断电、扣押发包方财产,否则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施压手段:行政投诉+诉前保全,锁定发包方资产
1. 针对性行政投诉
| 发包方类型 | 投诉部门 | 维权要点 |
| 房地产/民营建筑企业 | 住建部门清欠办 | 提交合同、进度款证据、催告记录,要求主管部门约谈发包方,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记录,影响新项目招投标、预售证办理 |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 财政部门+信访局 |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财政部门核查项目资金拨付情况,督促30日内付款;信访局需在60日内协调办结 |
| 国企/央企 | 国资委+上级主管单位 | 向国资委或央企总部纪检部门投诉,国企拖欠工程款将影响年度考核,上级单位可直接督办付款 |
2.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若发包方有转移资产迹象,施工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发包方银行账户、房产、股权或未售工程;
操作技巧: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全保函替代现金担保,降低资金占用成本;保全后30日内需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五、法律维权:诉讼/仲裁+优先受偿权,确保回款落地
1. 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
若协商、投诉无果,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工程所在地法院)或仲裁,诉讼请求需明确:
判令发包方支付拖欠的进度款本金;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或LPR4倍计算);
承担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维权成本;
庭审重点:举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进度款支付条件成就,反驳发包方的无理抗辩(如“未达付款节点”“质量瑕疵”)。
2. 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工程竣工交付或约定竣工日起6个月内,通过诉讼或书面函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普通债权;
注意: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工程价款本金,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六、特殊情形应对:分包/转包、破产风险
1.分包/转包项目: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其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
2.发包方破产风险: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进度款证据及优先受偿权主张材料,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若工程未竣工,可与管理人协商“继续施工+优先受偿”,降低损失。
七、建工律师核心风控提示
1. 避免消极停工:停工前必须书面通知,否则可能被发包方反索赔工期延误损失;
2. 时效管理:工程款诉讼时效为3年,需通过定期催告、部分付款等方式中断时效;
3. 合同条款前置防控: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进度款支付节点、逾期责任、停工条件,避免“待审核后支付”等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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