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彭吉岳
当得知家人被留置的消息时,绝大多数人都会瞬间陷入焦虑与恐慌——有人急忙四处托人“找关系”,有人想着赶紧处理家里的财产,还有人试图联系证人“统一口径”。这些看似救急的举动,往往适得其反。面对陌生的法律程序、未知的案件情况,家属须拒绝“胡来”,规避风险、合法捍卫自己的权益。
一、核心原则:坚守合法底线,配合调查进程
留置是调查措施,不是最终判决,核心任务是查清案件事实,而非直接定论罪责。留置措施的实施有严格法定程序,根据《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常规留置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家属无需过分担心监委无限期留置。超出6个月时间的留置还是少见的,不用提前为此焦虑。
由于在此期间,律师无法阅卷、会见,案情尚不明朗,家属的首要责任是做一些准备工作:如核对《留置通知书》的发文机关、留置日期、执行地点等关键信息,避免遭遇诈骗;整理被留置人的常用药品清单,向办案机关申请转交,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把这些基础性、必要性工作做到位,先保障案件进程平稳进行,少走弯路。
二、红线不可碰:这5类高危行为坚决不能做
当事人被留置期间,家属的每一个举动都可能影响案件。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总结了以下5类高危行为,家属须坚决规避,否则极易引发二次风险。
1.不可擅自处置涉案及关联财产
很多家属会担心财产被查封、冻结,导致后续“无钱可用”,急于转移、变卖家人名下或家庭共有的财产,这种做法完全不可取。
需要明确的是,禁止擅自处置财产,并非剥夺家庭正常生活的权利——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存的日常开销,比如柴米油盐等生活物资采购、子女学费缴纳、老人赡养费用、家庭成员必要的医疗开支等,均可以正常支出,无需过度担忧。
无论是房产、车辆、存款、股权,还是贵重物品、理财产品等,只要可能与案件相关,都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同时,不要擅自注销、变更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金融资产信息,也不可修改理财产品的登记信息。
擅自处置财产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妨害调查。情节较轻的,会被监察机关责令纠正、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这种行为还可能直接影响后续涉案财产的认定与处置,导致原本不属于涉案范围的合法财产被错误认定,最终损害家庭的合法财产权益。
2.不毁灭、伪造、转移相关证据
证据是案件调查的核心,任何对证据的不当处理,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家属不要主动销毁任何可能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书信、文件、合同、票据、发票等纸质材料,以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转账记录、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更不能凭空伪造虚假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作伪证。
毁灭、伪造证据是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一旦查实,将被追究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同时,这种行为也可能对当事人不利——原本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也可能因证据被破坏而丧失。
3.不教唆、串供或妨碍证人作证
部分家属会抱有统一口径就能减轻处罚的心理,试图与被留置家人传递信息、教唆证人改证言,这种行为完全是“火上浇油”。
串供、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直接干扰监察机关的调查进程,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家属不仅会因此承担妨害公务、伪证罪等相关刑事责任,还会再次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让被留置的家人彻底失去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案件结果产生致命的负面影响。因此,不能通过任何渠道与被留置人约定“说辞”、统一口径;不要轻易主动联系案件的相关证人、知情人,不能教唆他们隐瞒事实、改变证言,更是严禁威胁、恐吓证人,或者以利诱、胁迫等方式阻碍证人配合监察机关调查。
4.不盲目信奉“关系”,拒绝非法运作
家人被留置后,家属的焦虑情绪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人会轻信“能打通关节、摆平案件”的谎言,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千万不要轻信他人声称“有关系、能捞人”;不要向任何声称能“运作案件”的人支付高额“疏通费”“运作费”“打点费”;更不能通过请客送礼、托人说情等非法途径干预调查工作。现实中,这类“关系运作”几乎都是诈骗陷阱,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家属的焦虑心理实施诈骗,不少家属因此遭受巨额财产损失。同时,通过非法途径干预调查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法规,会加剧案件的处理难度,让被留置家人的处境更加不利,完全是得不偿失。如此操作,只会“引火上身”,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5.不轻易接受办案人员口头承诺,坚持书面确认
如与办案人员联系,家属要保持清醒,对于重要事项,必须坚持书面确认,避免因口头承诺引发后续争议。
如果办案机关提出退缴款项、配合查封财产、提供相关材料等重要要求,不要仅凭口头承诺就轻易执行;若需要配合相关工作,务必要求办案机关出具书面通知、决定书、扣押清单等正式法律文书,核对文书上的公章、办案人员身份信息是否齐全、合法。
口头承诺缺乏法律效力,一旦后续出现认定争议,家属将难以举证维权。没有书面依据的配合行为,还可能因信息传递偏差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甚至被误解为“主动配合妨害调查”,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理性应对:6项关键举措,依法维护权益
规避风险的同时,家属更要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维护被留置家人的合法权益。
1.不盲目退缴款项,先厘清性质再处理
当收到监察机关要求退缴款项的通知时,很多家属会急于凑钱缴纳,想要争取宽大处理,但此时盲目退款可能无法得到想要的结果。
收到退缴要求后,不要急于转账或缴纳款项,可以先向有丰富职务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咨询,弄明白三个问题:
一是退缴款项的性质,是被认定的违法所得、违纪所得,还是合法财产被误认?辩护人曾经办过一个省垄断性国企老总的案件,退赔时就出现了家属缴纳的违纪资金被计入了违法资金的问题;
二是金额的依据,退缴金额是如何计算、认定的。退缴工作一般安排在案件调查的收尾阶段。尽管基于案件保密要求,相关人员无法透漏案情细节,但家属仍需厘清涉案款项的性质—是违纪所得还是违法所得,这一界定直接关系到后续量刑的轻重;
三是要凭办案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书依法合规退缴,并妥善保留好缴纳凭证。
2.不失实作证,坚持实事求是
如果家属自身作为证人被要求配合调查,一定要坚守客观真实的底线,不要因恐惧、压力而做出错误选择。
接受调查询问时,要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不夸大、不隐瞒、不编造;如果遇到办案人员存在诱导、胁迫作证等违法行为,要保持冷静,回家后用纸笔记录下发生的细节(如办案人员姓名、长相、如何被诱导、胁迫、谈话是否监控录像、具体时间等),保留好相关线索。
家属作证的常见情形,主要是就向被调查人交付资金或代收资金的具体金额进行陈述,以体现贿赂资金的来源或去向;或是对某件事情涉及贿赂表示家人知晓或应当知道,以佐证贿赂事实的存在或共同参与了犯罪。类似情况不一一列举。总之,家属证言往往直接指向贿赂犯罪的资金链路与主观明知要件,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之一。
因此,家属作证非常关键。失实作证不仅会让家属自身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还会扭曲案件事实,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最终对被留置家人的案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3.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笔者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部分足以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往往在律师介入时已灭失,直接导致当事人的辩护权行使陷入被动。
在办理一起某国家部委部门主任受贿案时,笔者会见得知,案卷指控的行贿人在所谓行贿期间,与当事人素无深交、往来寥寥,更无具有利益输送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当笔者着手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以佐证该事实时,当事人的家属告知,当事人的手机返还时内部存储数据已被全部清空、格式化,关键电子数据就此灭失。无独有偶,笔者承办的另一起公安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同样出现监察机关返还扣押手机后,核心存储信息被清除的情形。这种情况,既有可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在调取手机数据时,由于操作不慎导致了数据被删除或丢失。
上述情形充分表明,证据保全工作不仅要在察觉到案件相关苗头时立即开展,更应作为日常规避风险的操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落实:
(1)针对与当事人存在密切往来、职务关联的人员,重点留存双方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内容等;固定微信好友添加时间、转账凭证、邮件往来记录等能够印证双方关系性质、交往频次的关键信息;涉及公务出行、商务接洽的,一并留存行程单、住宿凭证等材料。
(2)对于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电子证据,如体现款项合法往来的聊天记录、证明履职合规性的邮件等,建议做好证据保全公证。
(3)对当事人履职期间的关键纸质资料,按时间、事项分类收好,原件妥善封存并留存复印件;对房产、车辆、投资等财产的权属证明、购置凭证、资金来源单据,单独建档保管,明确财产取得时间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为后续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提供依据。
4.及时委托专业律师
在家人被留置的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家属要注意选对律师并合理期待。律师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专业法律服务,更在于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帮助家属规避诉讼进程中的各类认知误区与风险陷阱。
作为家属,在案发后,如果想做到理性应对、依法行事,最大程度地捍卫亲人的合法利益。一是优先委托具备职务犯罪办案经验的律师。这类律师熟悉留置程序、了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重点,能更精准地提供法律帮助;二是请求律师协助保全证据等。有些证据还可能涉及到公证保全。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不要隐瞒、编造事实,避免律师因信息偏差影响维权效果。
5.及时、主动了解案件进展
很多家属会因不知道案件进展而焦虑,其实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动了解相关情况,比如关注是否已移送审查起诉、及时委托律师阅卷,了解案件,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更理性地制定应对方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决策。在与办案机关对接相关事项时,严格遵守办案机关的规定,按照要求提供材料、配合工作,不违规提出超出法律范围的要求,这样既能保障自身的知情权,也能避免因不当行为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进程。
6.妥善处理家庭日常事务,保障基本生活
家庭的稳定是家人安心配合调查的后盾,也能为后续案件结束后家人回归家庭、重建生活奠定基础。因此,家人被留置后,要妥善处理家庭事务,保障基本生活。
一是梳理家庭财产状况,详细整理家庭的资产、债务、收支明细,明确哪些是合法财产、哪些可能涉及案件,避免因财产混乱导致后续权益受损;二是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预留出足够的生活费用,妥善安排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子女学业等事宜;三是处理重要事务,及时对接被留置家人的工作单位,说明情况并处理好工作交接、劳动关系等问题;同时妥善处理家人的医疗、社保等重要事项,避免因家人被留置导致家庭生活陷入混乱。
四、特殊情况:固定违法线索,依法申诉控告
如果发现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等特殊情况,家属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不要采取极端方式。
1.对留置措施存在异议的,依法申诉控告
如果家属认为监察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存在违法情形,如被调查人不在《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调查范围中的,超过《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留置期限等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申诉、控告。
务必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向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或其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提交详细的证据材料,清晰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坚决不可用越级信访、“贴牌”举报、聚众闹事、围堵办案机关等非法方式表达诉求。
申诉控告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极端方式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滋生新的法律风险,反而不利于维权。
2.发现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及时固定线索,也可以控告
如果家属发现办案人员存在诱供、逼供、暴力取证、非法处置财产等违法办案行为,要第一时间记录相关细节,包括违法办案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具体违法言行、在场人员等;尽可能固定相关证据线索。
根据《监察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现调查人员违法办案,可以向该机关进行申诉,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如果这些救济路径无效,还可以请求外部监督。根据《监察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大和常委会对监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交证据线索,进行控告。
固定线索时要注意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不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自身也可能触犯法律。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违法办案行为,既能维护被留置家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家人被留置,无疑是对家庭的巨大考验,但越是慌乱,越容易出错。作为家属,首先要做的是保持冷静,摒弃侥幸心理,坚守法律底线——任何试图突破法律的“捷径”,最终都会变成“弯路”甚至“绝路”。
配合不是盲从,维护权益不是对抗。唯有通过依法沟通对接,在法律框架内秉持不卑不亢的理性态度妥善应对,不轻信口头承诺,摒弃“失去原则的配合可换取从宽处理”的错误认知,方能最大限度维护被留置家人的合法权益,亦能使家庭在此次考验中站稳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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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吉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三部首任主管合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专家咨询库特聘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2024 年,彭吉岳律师被 LegalOne 评为中国商业犯罪辩护领域的 “实力之星”。
彭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商事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办理过多起涉及省部级、厅局级干部重大案件。如中纪委查办的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某玩忽职守案、原铁道部干部杨某受贿案等。彭律师还曾为涉案近千亿包商银行案行长王某、哈佛博士夏某,以及荣获 2005 年度十大经济女性称号的某香港上市公司董事长杨某等知名企业家辩护过。此外,彭律师为 360 公司、腾讯公司、百度公司等企业的高管提供过专业辩护。部分案件获 CCTV、《财新网》等媒体的广泛关注。
彭律师曾担任世界 500 强外企高管十余年,能独到地以法律思维精准剖析商业争议焦点。秉持辩护工作前置理念,他办案亲力亲为,擅长与办案人员高效沟通,善于利用庭前关键时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彭律师著有《辩护的力量》,并参与田文昌领衔编著的《刑事辩护教程》等书籍。多次受邀前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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