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严禁在集市、超市、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户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利用微信、QQ、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四、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禁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严禁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六、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允许燃放时间内,限制燃放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一律不得在禁放、限放区域内燃放。未经许可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的产品。榆次区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锦东大道、南至凤栖大街、西至经西大道接汇通北路、北至青银高速,以上区域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县(区、市)限制燃放区域、时段以当地公布政策为准。
七、严格执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晋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太原武宿国际机场周边区域[鑫发大拇指广场、清控科创(汇晋)创新基地、龙湖壹号小区、晋中市旅游汽车总站、辰兴颐郡一期、开发区龙湖公园、杨盘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建投·栖凤安宁小区、晋中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各类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
(九)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八、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持证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积极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中市公安局
2026年2月5日
来源:晋中公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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