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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5年10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即将进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是科学引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深入推进“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十五五”规划建议》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任务,系统部署了未来五年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安全、军队建设、对外关系等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确立了“十五五”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和任务书。2025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对新时代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和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本刊开设“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阐释”专栏,刊发国内法学专家围绕中央提出的法治中国建设新目标新任务新举措撰写的研究论文,为落实各项任务举措提供学理支撑和操作方案。本期推出六位专家围绕“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撰写的一组笔谈。
建设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就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在新起点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要义,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指明了前进方向,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与重要意义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司法公正并非一个抽象、单一的概念,其具有丰富的内涵。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代替。
实体公正,即诉讼结果公正,指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最后得到公正处理。实体公正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公正的处理结果能使案件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真诚信从,进而尊重司法、信赖司法。如果处理结果不公正,即便是个别案件没有得到公正处理,也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或者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的,其原因大部分是实体不公,冤错案件也大多错在事实认定上。因此,实体公正是严防冤案的关键。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其核心在于程序的正当性和人权保障。程序公正不仅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工具价值,还有它的独立价值。一方面,如果诉讼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那么大多数案件都会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众多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通常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不公。前些年披露的一系列重大冤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遭受了刑讯逼供,从而被迫作出了与客观事实相悖的有罪供述。另一方面,程序公正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其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存在。公正的诉讼程序具体表现为审判公开、保障辩护权等,体现了司法活动的民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相较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司法公正在社会公正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司法公正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且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司法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公正的司法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过惩治犯罪、化解纠纷等方式,提升了国家治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司法是社会的“减压阀”,通过公正的司法,国家能够将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加以解决,避免各类矛盾的激化和升级。要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建立起良好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秩序的构建必须借助公正的司法方能实现。
其次,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十五五”规划建议》特别强调,“确保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当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尊严等权利遭受到不法侵犯时,司法通常是其维权的最后途径。公正的司法能够保证每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难免会发生纠纷,公正的司法能够为这些纠纷提供定分止争的权威渠道。通过公正的诉讼,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最后,司法公正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营商环境的优劣取决于法治环境是否公正。公正的司法能够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稳定投资者的预期。司法通过公正的裁判,依法制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提供公平的发展环境,从而激发市场的活力。
二、建设更高水平司法公正的目标要求
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相互关联,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建设更高水平司法公正的核心目标。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系统把握好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之间的关系。
其一,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是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前提。公正性是司法裁判的根本价值追求,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经得起历史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检验,进而形成稳定的预期,并获得权威性。没有公正性,司法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不公正的裁判存在被改判的可能,显然是不稳定的,其权威性也是不足的。其二,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是公正性的延伸和外在表现,其为公正性和权威性提供了保障。稳定性要求司法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稳定性还意味着司法裁判要做到“同案同判”,标准不一的裁判,即使个案的处理结果正确,也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从而损害公正性。其三,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是公正性和稳定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定分止争功能的必要条件。司法权威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的令人信从的地位和力量。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能够确保公正的裁判落到实处,稳定的司法秩序得到维护。司法裁判若最终无法被尊重和执行,那么其公正性与稳定性也就毫无意义。如果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能以公正性为基础,这种权威性就并非法治意义层面的权威,充其量只是一种强制性的压制。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必须聚焦重点任务,完善相关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
第一,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发达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化水平与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进行了直接规定。刑事辩护制度还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有力保障,只有辩护方的充分参与,才能使刑事司法不偏离公正之航向。当前,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点在于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情况下,且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援机构才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与域外国家的规定相比差距较为明显,也与人权保障的要求不符。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将指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二,认真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原则,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只有刑事审判程序才能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虽然在部分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只有审判机关才有权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其二,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庭审是审判中心的中心。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让事实之争、法理之辩‘庭上见’”。审判中心最终是通过庭审中心来实现的,以审判为中心是尊重司法规律,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当前的诉讼制度在很多方面还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要求。其中,证人出庭率低始终是影响司法公正实现的“痛点”,而证人是否出庭是决定审判能否成为中心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提高证人的出庭率,笔者建议,应当删去《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中“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这一限定条件,并且将《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修改为“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不得在法庭上宣读其证言笔录,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落实。
第三,完善刑事证明标准。一个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设定的越高,冤假错案的发生率通常会越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存在程度层面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95%的主观证明标准,否定了刑事证明达到“确定性”的可能。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将《刑事诉讼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表述解释为“确定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明程度只有达到确定性,才能够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客观真相一致,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
“司法公正评价”是社会多元主体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进行判断、认知和评估活动的总和,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保障司法公正高质量实现、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的重要途径。作为我国“十五五”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朝着更高水平迈进的关键举措,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其一,有利于筑牢法治根基,防范司法不公与冤假错案,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其二,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与工作质效,为其科学决策、正确实施各项改革措施提供明确的标准。其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使公安司法机关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治理效能。为满足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更高要求,需抓住三个主要方面构建务实可行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
第一,人民群众满意度。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的价值归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本质在于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权利保障为核心、以实际体验为标尺,通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予以体现,其内容既包含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涵盖人民群众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与保障等方方面面。为此,评价指标之选定首先需要着眼于司法活动中群众直接参与、直观感受的场景,设置司法公开透明度、程序参与度、司法服务便捷性等指标。其次,需关注司法结果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期待的契合度,如纠纷是否实质化解、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讼、是否依法履行裁判义务,以及对冤错案件纠错结果的满意度和社会评价等。最后,应着重保障人民群众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将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司法成本的可接受性、特殊群体的关照度等作为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的重要衡量指标。在此基础上,为使评价机制在实践中落实,还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其各自辖区内,经常性地开展抽样调查活动,及时了解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满意程度。
第二,当事人申诉及其改判率。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阐释司法不公的危害:“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在诸多司法不公的客观量度中,笔者倾向于将当事人申诉及其改判率作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指标,而不宜通过当事人上诉率评价司法公正之实现情况。当事人申诉是因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判决、裁定而采取的非常救济手段,通常以生效裁判存在错误为前提;当事人上诉是指不服尚未生效之一审裁判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的活动,系两审终审框架内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若以上诉率作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可能会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产生消极影响,导致二审法官在实践中不愿改判,进而造成上诉程序形式主义化的问题。有鉴于此,司法公正评价机制之完善需围绕当事人申诉及其改判率进一步展开。首先,应将严格依法办案情况纳入司法公正评价机制。刑事司法中,只有严格落实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程序法定、证据裁判等原则,完善相关诉讼规则,从诉讼全环节进行防范,才能最大限度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降低当事人申诉及其改判率。其次,应当强化源头防范,提高审判质量,将冤假错案防范成效纳入司法公正评价机制。在关注当事人申诉及其改判率的基础上,还需正确认识并优化完善结案率、发回重审率、已生效裁判执行率、二审开庭率等指标,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把控、事后纠错的立体防错模式。最后,应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各类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第三,律师有效参与诉讼程度。律师有效参与诉讼是反映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与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评价一国之司法公正实现情况的重要量度。律师有效参与诉讼程度主要涉及律师介入诉讼数量与律师参与诉讼质量两个方面的评价。在律师介入诉讼的数量方面,应聚焦司法案件中律师的覆盖率。以刑事案件为例,2022年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已达到81.5%,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仍有近20%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有鉴于此,仍有必要将律师覆盖率作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指标。在律师参与诉讼质量方面,需关注律师参与诉讼的有效性,以及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情况。为此,一方面需将庭审辩护实质化程度、律师辩护的专业性、律师意见的采纳率作为直接指标,另一方面还应关注有效辩护的实现条件,将律师权利的保障程度一并纳入司法公正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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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来自《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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