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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校长与女教师恋爱被认定师德不合格?

校长师德不合格认定将重启调查

校长与女教师恋爱被认定师德不合格

校长被认定师德不合格将重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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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一起师德认定事件引发全网广泛热议,成为教育领域乃至社会层面探讨的焦点话题:曾任西高平小学校长的陈某,在任职期间与同校离异女教师韩某相恋,最终被当地教育部门认定为师德师风不合格,其岗位晋升受到直接影响。陈某对此认定结果表示强烈不认可,多方反映诉求却迟迟未能得到满意解决,而教育部门则坚持认为处理结果有充分的政策和纪律依据。这起看似简单的个人情感纠纷,背后牵扯出的是师德规范的边界界定、权力关系与情感自由的平衡、公序良俗的具体解读以及教育行业管理的精细化等一系列深层问题。事件的发酵不仅反映出公众对教育工作者职业操守的高度关注,更暴露出当前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机械执法、标准模糊等现实困境。为了全面、客观、深入地理解这一事件,避免陷入片面的道德批判或情感站队,我们将从事件的完整脉络入手,梳理各方立场与证据,剖析争议的核心焦点,探究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并结合教育行业的实际情况提炼相关启示,力求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物,既不回避问题,也不夸大矛盾,以严谨、理性的视角还原事件本质,为后续师德师风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要准确分析这一事件,首先必须厘清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还原每一个关键节点的真实情况,这是所有讨论和分析的基础。根据当事人陈某的反映、教育部门的官方回应以及相关权威媒体的报道,我们可以将事件的发展过程清晰地划分为四个阶段:事件萌芽与发展阶段、矛盾爆发与初步处理阶段、师德认定与争议升级阶段、多方博弈与僵持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关键人物和核心事件,串联起整个事件的完整链条,也为我们理解各方的行为逻辑提供了依据。

事件的萌芽与发展阶段集中在2023年6月至8月。时任安阳市龙安区西高平小学校长的陈某,出生于1978年,早在2011年10月就已登记离婚,之后一直处于单身状态;同校女教师韩某,出生于1992年,于2022年登记离婚,同样是单身身份。2023年6月,两人在工作相处过程中相互了解、彼此认可,最终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陈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考虑到两人的工作身份——一个是校长,一个是同校教师,加上家庭方面的顾虑以及对两人未来关系的不确定性,他们选择暂时不对外公开这段恋爱关系,仅在小范围内保持低调相处,并未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这段恋爱关系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且两人均为离异单身,不存在任何违背婚姻道德、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属于成年人正常的情感交往范畴。这一阶段,两人的关系处于隐秘状态,未引发任何校园内部的争议或社会层面的关注,学校的各项工作也均正常开展,陈某的校长职责履行未出现任何纰漏,韩某的日常教学工作也未受到影响。

矛盾爆发与初步处理阶段发生在2023年8月至11月,核心导火索是韩某前夫周某的介入。2023年8月,周某通过窃取韩某手机隐私的方式,意外得知了韩某与陈某的恋爱关系。周某无法接受前妻与他人相恋的事实,尤其是对方还是韩某的上级——学校校长,于是主观认定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以此为由开始采取极端方式进行举报和发泄。周某先是在网络上发布相关内容,散布两人关系不正当的谣言,试图通过舆论压力打压陈某和韩某;之后,他又联合自己的家人,在龙安区教育局办公楼内散发了20份传单,传单中不仅包含韩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还附有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内容直指陈某“乱搞男女关系”,严重违背师德师风。周某的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陈某和韩某的个人隐私,还对两人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引发了一定范围的负面舆论,对当地教育系统的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面对周某的恶意举报和造谣诽谤,陈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3年11月,陈某向龙安区公安分局彰武派出所报警,称自己遭到他人侮辱诽谤,派出所随即立案调查。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警方确认周某散布的举报内容不实,其窃取他人手机隐私、散发传单散布隐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最终,龙安区公安分局和彰武派出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此外,牵涉其中的贺某和李某,因公然侮辱陈某和韩某,也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和罚款200元的处罚。与此同时,西高平小学针对周某的举报,也出具了一份盖有学校公章的举报答复,明确载明陈某与韩某均为离异单身,两人于2023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未公开关系系出于工作、家庭等方面的考虑,周某的举报内容不实。这份答复有陈某和韩某的签字和手印,落款时间为2023年8月,从学校层面印证了两人恋爱关系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尽管周某的恶意举报得到了法律的惩处,学校也出具了澄清说明,但这起事件已经在当地教育系统内部引发了关注,龙安区教育局和区纪委也因此介入调查,陈某随后被调离西高平小学,前往另一所学校任职,而韩某作为代课老师,也被学校辞退,这为后续的师德认定争议埋下了伏笔。

师德认定与争议升级阶段是整个事件的核心,发生在2024年至2025年底。2024年,龙安区纪委经过一段时间的立案调查,对陈某的行为作出了纪律处分决定。纪委在调查中认为,陈某作为学校校长、党员干部,在任职期间与同校女教师韩某发生男女关系,引发了负面网络舆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党的生活纪律,因此决定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其西高平小学校长职务。教育部门表示,这份纪律处分决定当时已依法送达陈某本人,并在其所在学校内进行了张贴公示,履行了正规的程序。之后,陈某又经历了一次工作调整,被调至龙安区第二初级中学任职。

2025年底,龙安区各学校开展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竞聘工作,陈某符合晋升条件,于是参与了此次竞聘。然而,在调取个人相关资料时,陈某意外发现,自己2024年的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被定为“不合格”。这一结果让陈某感到十分意外和不解,因为他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没有任何教学失误或违纪违法记录,仅凭一段正常的恋爱关系,竟然被认定为师德不合格。为了弄清情况,陈某首先找到了龙安区彰武学区中心学校,校方明确答复称,其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结果是由龙安区教育局核定的,学校只是按照上级要求执行。随后,陈某又多次前往龙安区教育局反映情况,询问师德不合格的具体依据,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给出的答复是,认定其师德不合格,主要是依据区纪委作出的党内警告处分决定——既然陈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职业道德,那么根据《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直接认定其师德师风不合格。

陈某对教育部门的这一认定结果和依据均表示不认可,双方的争议正式升级。陈某认为,自己与韩某的恋爱关系完全合法合规,两人均为离异单身,自愿相恋,不存在任何不正当关系,也没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周某的举报内容已经被警方和学校证实为不实,其本人也因违法被处罚,这足以说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问题;此外,教育部门认定其师德不合格的依据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但他始终不明白,一段自愿、合法、无伤害的成年人恋爱关系,究竟如何违背了公序良俗。更让陈某无法接受的是,2024年的师德考核结果作出后,相关部门从未向其告知,也未听取其任何陈述和申辩,直到他参与岗位晋升、调取资料时才知晓这一结果,这一程序显然存在瑕疵,也剥夺了他的合法权利。陈某表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结果,直接导致他失去了此次岗位晋升的资格,不仅影响了他的职业发展,更损害了他的职业声誉,他多次向教育部门反映诉求,希望能够撤销这一不合理的考核结果,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尽管目前其所在学校的岗位晋升工作已暂停,但双方的分歧依然存在。

多方博弈与僵持阶段从2026年2月开始,随着事件被媒体曝光,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引发全网热议。2026年2月3日,陈某向多家权威媒体反映了自己的遭遇,详细讲述了事件的整个过程、自己的诉求以及与教育部门的分歧,希望能够通过媒体的监督,讨回公道。媒体介入后,对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先后联系了陈某、韩某、龙安区教育局、相关学校以及当地纪委等相关方,核实事件细节。韩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件发生后,她已经离开了教育系统,与陈某也没有了任何联系,不想再提及此事,言语中透露出对这起事件的无奈。

龙安区教育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再次明确了自己的立场和处理依据。该局主要负责人表示,当地一直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度。针对陈某的问题,区纪委已经立案调查并作出了明确的纪律处分,认定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职业道德,教育部门只是依据《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直接认定其师德师风不合格,这一处理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程序合法合规。该负责人还强调,教育部门一直在与陈某保持沟通,耐心向其解释相关政策和处理依据,但陈某始终不认可处理结果,双方陷入僵持状态。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教育局还向记者提供了区纪委出具的处分决定书以及一份书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明确提到:“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教师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符合《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直接认定为师德不合格的范围。”此外,教育局负责人还表示,陈某被免职并调离原岗位、韩某被辞退,都是基于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目的是维护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和师德师风建设的严肃性。

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公众的观点呈现出鲜明的两极分化态势,进一步凸显了事件的争议性。一部分网友坚定支持陈某的诉求,认为教育部门的处理过于严苛、机械,甚至存在不公。这部分网友认为,陈某和韩某均为离异单身,自愿相恋是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属于正常的情感自由,不存在任何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周某的举报内容已被证实为不实,且其本人因违法被处罚,说明陈某和韩某的恋爱关系本身是合法、正当的,没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也没有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教育部门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陈某师德不合格,过于牵强,公序良俗的核心是不伤害他人、不破坏社会秩序,而一段自愿、合法的恋爱关系,显然没有违背这一核心,教育部门不能将正常的情感交往与师德违规混为一谈;此外,师德考核结果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剥夺了陈某的陈述申辩权,这样的考核结果缺乏公正性和说服力。有网友留言表示:“阻止权力滥用的应该是完善的监督机制,而不是剥夺单身者追求爱情的权利,陈某没有任何教学失误,仅凭一段正常恋爱就被否定全部职业操守,实在令人寒心。”还有网友认为,教育部门的处理方式是“一刀切”的机械执法,忽视了事件的特殊性,违背了人性温度,不利于营造良性的教育生态。

另一部分网友则支持教育部门的处理决定,认为陈某作为学校校长,其行为确实违背了师德师风要求,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这部分网友的核心观点是,陈某的身份不仅仅是普通教师,更是学校的管理者、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与同校女教师恋爱,即便双方自愿,也存在潜在的权力倾斜风险,可能会影响校园的公平公正。比如,有人担心,陈某作为校长,可能会利用自己的职权,在工作安排、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为韩某提供特殊照顾,损害其他教师的合法权益;即便陈某没有实际滥用职权,这种上下级之间的恋爱关系也会引发其他教师的猜疑,破坏校园的工作氛围和团队凝聚力,进而影响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此外,还有网友认为,教师是学生的榜样,其言行举止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陈某作为校长,未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隐瞒恋爱关系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确实违背了“为人师表、行为世范”的师德要求,教育部门的处理的是为了警示广大教育工作者,坚守师德底线,维护教育行业的纯洁性。

除了这两种对立的观点之外,还有一部分网友保持理性中立的态度,认为这起事件的核心不在于“恋爱本身是否合法”,而在于“校长与同校教师恋爱是否属于师德违规”“师德规范与情感自由的边界如何界定”“教育部门的处理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有理有据”。这部分网友认为,不能简单地用“对”或“错”来评判整个事件,既要尊重成年人的情感自由和合法权益,也要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和校园管理的严肃性;既要看到陈某作为校长的特殊身份所肩负的责任,也要看到教育部门在师德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标准模糊、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他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师德认定标准,细化相关规定,明确权力关系与情感自由的边界,避免机械执法和“一刀切”的情况,既要维护师德师风的严肃性,也要兼顾人性温度和公平公正,真正做到让人心服口服。

梳理完事件的完整脉络和各方立场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起事件的争议核心并非“陈某与韩某的恋爱关系是否合法”——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来看,两人均为离异单身,自愿相恋,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周某的不实举报和违法行为也已被法律惩处,这一点是明确且无争议的。事件的真正争议核心,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校长与同校女教师恋爱,是否属于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二是“教育部门认定陈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三是“师德认定过程中,程序是否规范、公正,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是“师德规范与成年人情感自由的边界,应当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这四个核心争议点,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不仅是理解这起事件的关键,更是当前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普遍性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剖析和探讨。

第一个核心争议点:校长与同校女教师恋爱,是否属于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师德师风的核心内涵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中小学教师应当“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知荣明耻,行为世范”,应当“严于律己,心有所畏、行有所止,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教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从这些规定来看,师德师风的核心是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育公平,维护教师职业形象,引导教师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那么,校长与同校女教师的正常恋爱,是否违背了上述师德要求呢?我们需要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况,区分“正常恋爱”与“不正当关系”,区分“普通教师恋爱”与“校长与下属教师恋爱”的差异。首先,从“正常恋爱”与“不正当关系”的区分来看,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正当关系通常指的是已婚者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利用职权胁迫他人发生关系、破坏他人家庭等违背婚姻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而正常恋爱则是指单身成年人之间基于自愿、平等、合法的情感交往,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也不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结合本事件来看,陈某与韩某均为离异单身,自愿相恋,没有破坏他人家庭,没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也没有利用职权胁迫对方,其恋爱关系属于正常的情感交往,与“不正当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点已经被警方的调查结果和学校的澄清说明所证实。

其次,从“普通教师恋爱”与“校长与下属教师恋爱”的差异来看,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权力关系的影响。陈某作为学校校长,是韩某的直接上级,手中掌握着一定的管理职权,包括工作安排、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这种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关系,使得两人的恋爱关系不同于普通教师之间的恋爱关系,确实存在潜在的权力倾斜风险。教育部门之所以认定陈某的行为违背师德,核心顾虑也正在于此——担心陈某利用自己的校长职权,为韩某提供特殊照顾,损害校园的公平公正,破坏校园的工作氛围。这种顾虑本身并非没有道理,近年来,教育系统内确实曝光过一些利用职务便利胁迫下属教师、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丑闻,这些丑闻严重损害了教育行业的形象,也让教育部门对上下级之间的情感关系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存在潜在风险”并不等于“已经发生违规行为”,不能因为存在潜在的权力倾斜风险,就直接否定一段正常、合法的恋爱关系,更不能将这种潜在风险等同于师德违规。师德规范的本质是“禁止违规行为”,而不是“禁止一切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是“约束权力滥用”,而不是“剥夺情感自由”。如果陈某在恋爱过程中,确实利用职权为韩某提供了特殊照顾,损害了其他教师的合法权益,那么认定其师德违规无可厚非;但在本事件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陈某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两人的恋爱关系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仅仅因为“校长与下属教师恋爱存在潜在风险”,就认定其师德不合格,显然过于牵强,也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此外,韩某作为代课老师,与陈某之间的权力差距相对较小,且两人的恋爱关系始终处于低调状态,并未引发校园内部的争议,也没有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这种情况下,过分强调“权力风险”,忽视两人恋爱关系的合法性和自愿性,难免会让人觉得处理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考量。

第二个核心争议点:教育部门认定陈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这是整个事件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也是陈某与教育部门分歧的核心所在——教育部门认为,陈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依据相关政策认定其师德不合格;而陈某则认为,自己的正常恋爱关系并未违背公序良俗,教育部门的认定缺乏合理依据。要厘清这一争议,首先需要明确“社会公序良俗”的具体内涵和界定标准。

所谓社会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其核心是“不伤害他人、不破坏社会秩序、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社会公序良俗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它既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也包括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既需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也需要尊重个体的合法权益和情感自由,不能片面解读,更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在成年人的情感交往领域,社会公序良俗所禁止的,是婚外情、重婚、破坏他人家庭、性贿赂等违背婚姻道德和社会伦理的行为,而对于单身成年人之间自愿、合法的恋爱关系,不仅不禁止,反而会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尊重,这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应有之义,也是尊重个体情感自由的体现。

结合本事件来看,陈某与韩某的恋爱关系,完全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首先,两人均为离异单身,具有自由恋爱的权利,恋爱关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没有强迫、胁迫等违法行为,符合“自愿、平等”的情感交往原则;其次,两人的恋爱关系没有破坏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没有影响任何他人的正常生活,韩某的前夫周某虽然受到了情感上的刺激,但这并非陈某和韩某的过错,周某的违法行为也已被法律惩处,不能将周某的个人情绪和违法行为,归责于陈某和韩某的正常恋爱关系;再次,两人的恋爱关系始终保持低调,没有公开宣扬,也没有在校园内、社会上引发不良影响,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最后,警方的调查结果和学校的澄清说明,已经证实周某的举报内容不实,陈某和韩某的恋爱关系是合法、正当的,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的属性,这进一步说明,两人的行为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那么,教育部门为何会认定陈某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呢?从教育局的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回应来看,其核心依据是“陈某的行为引发了负面网络舆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不可否认,周某散布谣言、散发传单的行为,确实引发了一定范围的负面舆情,对当地教育系统的形象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引发负面舆情的责任,不在于陈某和韩某的正常恋爱关系,而在于周某的恶意举报和违法行为。周某通过窃取隐私、散布谣言的方式引发负面舆情,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也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相关责任应当由周某自行承担,而不能将舆情引发的不良影响,归责于陈某和韩某的合法恋爱行为。如果仅仅因为“引发了负面舆情”,就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那么无疑是“倒果为因”,既不符合逻辑,也不公平公正——这相当于变相认可了恶意举报者的违法行为,剥夺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助长“恶意举报、造谣生事”的不良风气,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此外,教育部门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解读,存在明显的片面化和扩大化倾向。将“校长与同校女教师的正常恋爱”等同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潜在的权力风险”等同于“实际的违规行为”,将“他人引发的负面舆情”等同于“当事人的过错”,这种解读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核心内涵,也不符合公众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普遍认知。根据央广网2025年4月的调查显示,面对类似职场情感争议,九成网友反对以“师德”名义干涉成年人恋爱自由,认为“桃色丑闻与正常恋爱应明确区分”;人民网2025年8月发布的调研数据也显示,68.6%的受访者能接受合法合规的师生或职场同行恋爱,其中男性接受度达73%,女性为60.2%。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公众普遍认为,单身成年人之间的正常恋爱关系,并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教育部门的认定与公众的普遍认知存在明显反差,这也是事件引发广泛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个核心争议点:师德认定过程中,程序是否规范、公正,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师德考核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教师的职业发展和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师德师风建设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师德认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做到程序合法、公正、透明,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说服力。而在本事件中,教育部门的师德认定过程,显然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这也是陈某不认可认定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师德师风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奖惩分明”的原则,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考核组织提出申诉,考核组织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但在本事件中,陈某直到2025年底参与岗位晋升、调取资料时,才意外发现自己2024年的师德考核结果被定为“不合格”,在此之前,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从未向其告知过考核结果,也从未听取过其任何陈述和申辩,更没有为其提供申诉的渠道和机会。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师德考核的相关程序要求,剥夺了陈某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使得师德考核结果缺乏必要的程序正义支撑。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没有规范、公正的程序,就很难有公正、合理的结果。教育部门在作出师德不合格的认定之前,没有充分听取陈某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对陈某提出的异议进行认真复核,也没有向其明确告知认定的具体依据和理由,仅仅依据区纪委的纪律处分决定,就直接作出了师德不合格的认定,这种“单方面认定、不告知、不听取异议”的做法,不仅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显得过于武断,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此外,教育部门在师德考核过程中,是否充分核实了相关事实,是否全面考虑了事件的特殊性,是否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也存在诸多疑问。比如,教育部门是否核实了陈某与韩某恋爱关系的合法性和自愿性?是否核实了陈某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核实了负面舆情的真正成因?如果这些基本事实都没有充分核实,就贸然作出师德不合格的认定,显然缺乏严谨性和公正性。

更值得注意的是,区纪委作出的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与教育部门作出的师德不合格认定,两者的性质、依据和适用范围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将两者划等号。党内警告处分是针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处分的是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而师德不合格认定是针对教师的职业考核结果,依据的是《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等教育政策法规,评价的是教师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师德要求。虽然两者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不能简单地以党内纪律处分决定,直接替代师德考核的认定过程,更不能未经任何程序,就依据党内纪律处分决定直接认定教师师德不合格。教育部门应当在党内纪律处分决定的基础上,结合教师的实际职业行为、事件的具体情况,重新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和评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师德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机械套用纪律处分决定。

第四个核心争议点:师德规范与成年人情感自由的边界,应当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这是这起事件引发的最具普遍性和深层次的问题,也是当前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大困境。师德规范的核心是约束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引导教师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而成年人的情感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如何在坚守师德底线、维护教育行业严肃性的同时,尊重教师的情感自由和合法权益,避免师德规范过度泛化、过度约束教师的个人生活,成为当前师德师风建设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师德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文件,明确划定了师德师风的“红线”,禁止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体罚学生、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违规行为,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育行业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师德规范体系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涉及教师个人情感生活、私人生活的领域,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存在“模糊地带”,这就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机械执法、过度解读、“一刀切”等问题,甚至出现“师德绑架”的现象。

就像本事件中,师德规范禁止教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对于“单身教师之间的正常恋爱,尤其是上下级教师之间的正常恋爱,是否属于违背师德规范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模糊性,使得教育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作出处理,这就容易导致处理结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也容易引发公众的争议。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教师的婚恋观念也在不断变化,教育部2025年统计显示,全国中小学教师群体中,离异、单身的比例已达18.7%,职场同行成为婚恋选择的重要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兼顾师德规范与教师的情感自由,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两者的边界,显得尤为重要。

界定师德规范与成年人情感自由的边界,核心在于把握好“职业行为”与“私人生活”的区分,把握好“约束权力”与“尊重权利”的平衡。首先,师德规范应当主要约束教师的“职业行为”,而不是过度干涉教师的“私人生活”。教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的言行举止,应当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但在私人时间、私人场合,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正常的情感自由、生活自由,只要其行为不违法、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影响职业形象和正常教学工作,就不应当被过度约束,更不应当被认定为师德违规。其次,界定两者的边界,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明确区分“正常情感交往”与“不正当关系”,区分“权力滥用”与“正常恋爱”,不能因为教师的特殊身份,就剥夺其作为普通公民的情感自由,也不能因为尊重情感自由,就忽视师德底线和权力约束。

具体到校长与同校教师恋爱的问题上,我们认为,不应当简单地禁止或认定为师德违规,而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如果校长利用自己的职权,胁迫、利诱同校教师与其发生恋爱关系或不正当关系,或者在恋爱过程中滥用职权,为对方提供特殊照顾,损害其他教师或学生的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师德违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果校长与同校教师均为单身,恋爱关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没有利用职权,没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也没有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那么就应当尊重两人的情感自由,不能认定为师德违规,教育部门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提醒双方注意恋爱关系的尺度,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但不能过度干预,更不能随意认定为师德不合格。这种分类处理的方式,既坚守了师德底线,约束了权力滥用,又尊重了教师的情感自由和合法权益,兼顾了师德师风建设的严肃性和人性化,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公众的普遍认知。

深入剖析这起事件的争议核心之后,我们还需要探究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这起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包括师德规范体系不完善、教育部门执法精细化不足、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社会舆论环境的影响以及教育行业管理理念的偏差等多个方面。

首先,师德规范体系不完善,存在“模糊地带”,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正如我们之前分析的,当前我国的师德规范体系,虽然明确划定了一些师德“红线”,但在涉及教师个人情感生活、私人生活的领域,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尤其是对于“校长与同校教师恋爱是否属于师德违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模糊地带”。这种模糊性,使得教育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作出处理,容易出现机械执法、过度解读、“一刀切”等问题,也容易引发公众的争议和当事人的不满。此外,师德考核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考核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考核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问题都导致师德考核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受到影响,容易出现不公的考核结果。

其次,教育部门执法精细化不足,机械套用政策,缺乏人性化考量,是事件引发争议的直接原因。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度,这一初衷是好的,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效规范了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了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教育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精细化的执法理念,过于注重“从严打击”,而忽视了事件的特殊性和人性化考量;过于注重“机械套用政策”,而忽视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过于注重“维护自身权威”,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普遍认知。在本事件中,教育部门没有充分核实事件的具体情况,没有区分“正常恋爱”与“不正当关系”,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仅仅依据党内纪律处分决定和“引发负面舆情”这一结果,就机械套用《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直接认定陈某师德不合格,这种处理方式,既缺乏严谨性和公正性,也缺乏人性化考量,必然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公众的争议。

再次,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校长职权的约束不够,是教育部门过度担忧的重要原因。教育部门之所以对校长与同校教师恋爱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核心顾虑是担心校长利用职权,为对方提供特殊照顾,损害校园的公平公正。这种顾虑的背后,反映出当前教育系统内部权力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对校长等学校管理者的职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使得权力滥用的风险客观存在。近年来,教育系统内曝光的一些师德违规丑闻,大多与权力滥用有关,比如校长利用职权胁迫下属教师、侵占学校财产,教师利用职权性骚扰学生等,这些丑闻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教育行业的形象,也让教育部门对权力滥用的风险保持高度警惕。但遗憾的是,教育部门没有将工作重点放在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校长职权的约束上,而是通过“禁止一切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的方式,来规避权力滥用的风险,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风险,但也剥夺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新的矛盾和争议。事实上,只要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校长职权的约束,规范校长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明确校长的职责边界,就能够有效规避权力滥用的风险,而不需要通过剥夺教师情感自由的方式来实现。

第四,社会舆论环境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加剧了事件的争议程度。教育行业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行业,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容易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一旦出现任何与“师德”相关的争议,很容易引发全网热议,甚至被过度解读和放大。在本事件中,周某的恶意举报和造谣行为,之所以能够引发负面舆情,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社会公众对教育行业的高度关注和对师德违规行为的强烈反感。而教育部门在处理事件时,也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影响,过于注重“平息舆情、维护形象”,而忽视了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从严处理”的方式,试图通过严厉的处理来彰显师德师风建设的严肃性,平息社会舆论的关注。但这种做法,反而加剧了事件的争议程度,引发了公众的进一步讨论和质疑,不仅没有达到平息舆情的目的,反而损害了教育部门的公信力。此外,部分媒体在报道事件时,为了追求传播效应,可能会刻意放大某一方的观点,忽视事件的完整性和客观性,也会加剧舆论的分化和争议。

第五,教育行业管理理念的偏差,忽视了教师的个体需求和人性温度,是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当前,部分教育部门在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育行业管理过程中,存在“重约束、轻尊重”“重惩罚、轻引导”的管理理念,过于强调教师的职业身份和责任,而忽视了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个体需求和情感需求;过于注重通过惩罚性措施来规范教师的行为,而忽视了通过引导、教育、激励等方式,引导教师自觉坚守师德底线;过于追求“绝对的公平公正”,而忽视了人性的复杂性和事件的特殊性。这种管理理念的偏差,使得教育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缺乏人性化考量,容易出现“一刀切”“机械执法”等问题,不仅难以让教师信服,也不利于营造良性的教育生态。教师是教育的核心力量,只有尊重教师的个体需求和情感自由,兼顾师德规范与人性温度,才能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真正实现师德师风建设的目标,才能营造出“尊师重教、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良好教育氛围。

这起校长与女教师恋爱被认定师德不合格的事件,虽然是一起个体争议事件,但它所反映出的问题,却是当前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和启示价值。结合事件的分析和当前教育行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六个方面的启示,希望能够为后续师德师风建设、教育行业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教育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完善师德规范体系,明确师德认定标准,消除“模糊地带”。师德规范是师德师风建设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明确具体的师德规范体系,才能为教师的职业行为提供清晰的指引,为教育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避免出现机械执法、过度解读、“一刀切”等问题。首先,应当进一步细化师德规范的具体内容,明确划定师德“红线”的具体情形,尤其是在涉及教师个人情感生活、私人生活的领域,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比如明确规定“校长与同校教师恋爱,如存在权力滥用、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认定为师德违规;如双方自愿、无权力滥用、无损害他人利益,不认定为师德违规”,明确界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避免出现模糊解读和随意扩大范围的情况。其次,应当完善师德考核的标准和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的流程、方法和时限,规范考核过程中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相关程序,建立健全考核复核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师德考核的公正性、严肃性和透明性,避免出现不公的考核结果。此外,还应当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教师群体的特点,及时修订和完善师德规范,适应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新要求,兼顾师德规范的严肃性和人性化。

第二,坚持精细化执法,兼顾政策刚性与人性温度,避免“机械执法”。教育部门在师德师风建设和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树立精细化执法理念,既要坚守师德底线,维护政策的刚性,严厉打击真正的师德违规行为,也要兼顾人性温度,充分考虑事件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刀切”“机械套用政策”等问题。首先,在处理类似师德争议事件时,应当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核实事件的具体情况,区分“正常行为”与“违规行为”,区分“潜在风险”与“实际过错”,不能仅凭身份、舆情等表面因素,就贸然作出处理决定;其次,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认真进行复核,给出明确、合理的答复,避免出现“单方面认定、不告知、不听取异议”的情况;再次,应当兼顾政策刚性与人性温度,在坚守师德底线、维护教育行业严肃性的同时,尊重教师的情感自由和合法权益,对没有实际违规行为、仅存在潜在风险的行为,应当以引导、提醒为主,而不是过度干预、严厉惩罚,让师德规范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第三,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规范学校管理者的职权,规避权力滥用风险。教育部门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校管理者职权的约束上,通过健全的制度设计,规范校长等学校管理者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规避权力滥用的风险,而不是通过剥夺教师情感自由的方式,来实现风险规避。首先,应当明确学校管理者的职责边界,规范校长在工作安排、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的职权,明确决策流程和监督程序,避免出现权力集中、暗箱操作等问题;其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监督、上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多元监督体系,加强对学校管理者职权的全方位监督,对权力滥用、师德违规等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严肃查处,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再次,应当加强对学校管理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师德素养,引导其自觉坚守师德底线,规范行使职权,以身作则,为教师和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只有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规避权力滥用的风险,才能让校长与同校教师的正常恋爱,不再成为“争议焦点”,才能真正维护校园的公平公正。

第四,引导理性看待师德争议,营造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避免“舆论绑架”。社会舆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监督力量,但不健康的舆论环境,也可能加剧师德争议,甚至出现“舆论绑架”的情况,影响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因此,需要引导社会公众、媒体等各方,理性看待师德争议事件,营造健康、理性、客观的社会舆论环境。首先,社会公众应当坚持理性思考,不盲目跟风、不片面站队,在了解事件完整真相之前,不随意发表负面评论、不传播谣言,尊重事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师德绑架”的情况;其次,媒体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报道原则,在报道师德争议事件时,应当充分核实事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呈现各方的立场和证据,避免刻意放大某一方的观点、渲染对立情绪,为事件的公正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而不是成为“舆论推手”;再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公众、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公开事件的处理进展和相关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的误解,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师德师风建设,形成“尊师重教、理性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转变教育行业管理理念,尊重教师个体需求,营造良性的教育生态。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转变“重约束、轻尊重”“重惩罚、轻引导”的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尊重教师的个体需求和情感需求,兼顾师德规范与人性温度,营造良性的教育生态。首先,应当尊重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情感自由和合法权益,不过度干涉教师的私人生活,只要教师的行为不违法、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影响职业形象和正常教学工作,就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理解;其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关心和关爱,关注教师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发展,解决教师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增强教师的职业归属感和幸福感,引导教师自觉坚守师德底线,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再次,应当注重师德教育的引导作用,通过开展师德培训、先进事迹宣讲、警示教育等活动,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师德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而不是单纯依靠惩罚性措施来约束教师的行为。只有转变管理理念,尊重教师个体需求,才能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营造出“尊师重教、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良好教育生态,才能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向纵深发展。

第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系统性,推动师德建设与法治建设、人文建设相结合。师德师风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能孤立地推进,应当与法治建设、人文建设相结合,形成“法治约束、人文关怀、道德引导”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师德师风建设的目标。首先,应当加强师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融合,将师德规范纳入法治轨道,明确师德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让教师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法治的刚性约束,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其次,应当加强师德建设与人文建设的融合,在坚守师德底线的同时,注重人文关怀,尊重教师的情感自由和合法权益,兼顾人性温度,让师德规范不再是“冰冷的条款”,而是“温暖的指引”,引导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再次,应当加强师德建设的全员参与,形成“教育部门主导、学校主体、教师主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让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家长、社会公众等各方,都参与到师德师风建设中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向纵深发展,努力打造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河南安阳校长与女教师恋爱被认定师德不合格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师德规范与情感自由、权力监督与人性温度相互碰撞的争议事件。事件的核心争议,不在于恋爱关系本身的合法性,而在于师德规范的边界界定、公序良俗的解读、执法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权力监督的有效性等一系列深层问题。这起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当前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师德规范不完善、执法精细化不足、权力监督不健全、管理理念偏差等问题,也为我们后续的师德师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警示和启示。

师德师风建设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灵魂工程,既要坚守底线、严肃纪律,严厉打击真正的师德违规行为,维护教育行业的纯洁性和严肃性;也要兼顾人性温度、尊重个体权益,避免机械执法、过度约束,尊重教师的情感自由和合法权益。我们应当以这起事件为契机,正视当前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师德规范体系、坚持精细化执法、健全权力监督机制、转变管理理念、营造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推动师德师风建设与法治建设、人文建设相结合,实现“师德底线不突破、情感自由受尊重、权力行使受约束、教育生态更良性”的目标。

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新全面、客观地核查这起事件的具体情况,充分听取陈某的意见和诉求,规范师德认定程序,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合理,既维护师德师风建设的严肃性,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此外,也希望广大教育工作者能够自觉坚守师德底线,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同时也能够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理性看待师德争议事件,尊重教育行业的复杂性和教师的个体需求,共同营造“尊师重教、理性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我们必须明确,师德师风建设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师德师风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会不断变化,会出现更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既要坚守师德底线,又要兼顾人性温度;既要规范权力行使,又要尊重情感自由;既要加强约束管理,又要注重引导激励,让师德师风建设真正成为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让教育行业真正成为一片净土,让每一位教师都能安心从教、潜心育人,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健康成长、逐梦前行。




#立春记录小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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