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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田律师,为何媒体人会涉嫌非法经营罪呢?触发这种罪名都是什么情况?法律如何规定?
答:
这是一个非常犀利且切中时弊的问题。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非常理解你对这个话题的关注。对于媒体人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容易踩中的“隐形地雷”。
媒体人的天职是传播信息,但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如果界限模糊,“报道”就可能异化为“经营”,甚至触犯刑法。
结合我的办案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我用最直白的大白话为你拆解一下:为什么媒体人会涉嫌非法经营罪?到底什么情况会触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 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非法经营罪”在法律上是个什么概念。
简单来说,这个罪名就像是刑法里的一个“兜底条款”。它的核心逻辑是:国家规定某些生意必须有“特许证”才能做(比如卖烟、卖盐、炒外汇),如果你没有这个证,却偏偏去做了,而且情节严重(比如赚了很多钱或者造成了很大影响),那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法律原文比较枯燥,你只需要记住这个核心:“没牌照,赚大钱,还违法”。
2. 为什么媒体人容易“中招”?
媒体人本身是写文章、做新闻的,这本身不犯罪。但问题往往出在“有偿新闻”和“变相广告”上。
在实际办案中,媒体人涉嫌非法经营,通常不是因为他写了篇报道,而是因为他利用媒体身份进行了“非法的经营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种高危情况:
情况一:搞“有偿新闻”或“有偿删帖”(最常见)
这是媒体人最容易触犯的红线。
- 大白话解释: 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或者“拿人钱财,替人办事”。
- 具体操作: 有人给媒体人一笔钱,媒体人要么帮他发一篇吹捧的软文(这叫有偿新闻),要么帮他把网上对他不利的负面新闻删掉(这叫有偿删帖)。
- 为什么算非法经营?因为“新闻采编权”和“删帖权”是国家赋予媒体的公权力,不是媒体人自己的私有财产,是不能拿来买卖的。如果媒体人把这种权力当成了商品去销售,这就变成了“非法经营信息服务”。如果金额巨大,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 大白话解释: 也就是“公器私用”。媒体人利用职务之便,把报纸的版面、电视的时段、网站的频道当成自己的地盘来出租或出售。
- 具体操作: 比如,一个记者或编辑私下和一家公司谈好,只要给钱,就在报纸上给一个版面做广告,或者把一个栏目承包给外面的公司来做,收入揣进自己腰包。
- 为什么算非法经营?因为广告经营权通常需要专门的许可,而且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如果个人私自截留、倒卖这些资源,这就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 大白话解释: 借着媒体的公信力去忽悠人投资。
- 具体操作: 有些媒体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打着“媒体合作项目”、“文化产业基金”的旗号,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组织传销活动。
- 为什么算非法经营?因为金融业务(如吸收公众存款、发行证券)是国家严格管制的领域。如果没有相关金融牌照,仅仅利用媒体身份背书去募集资金,这就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极易触犯非法经营罪,甚至可能升级为集资诈骗罪。
为了让你更直观地理解,我做了一个简单的对照表:
表格
行为模式
你的初衷 (以为的)
法律定性 (实际的)
风险等级
有偿删帖/发稿
我只是帮人写篇文章/删个帖,收点辛苦费。
我在倒卖国家赋予的新闻监督权和信息发布权。
⭐⭐⭐⭐⭐ (极高)
私卖版面/时段
我利用单位的资源创收,大家都有好处。
我在私自经营国家专营的广告业务,侵吞国有资产。
⭐⭐⭐⭐⭐ (极高)
媒体包装搞投资
我在做一个有前景的媒体投资项目。
我在无证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涉嫌非法集资。
⭐⭐⭐⭐⭐ (极高)
田律总结:
媒体人的笔是有力量的,这种力量叫“公信力”。非法经营罪打击的,就是那些把“公信力”当成“商品”去在市场上随意叫卖的行为。
给你的建议是:
媒体人的本分是“内容”,而不是“生意”。如果想做商业,就正正规规去注册公司、办执照;如果还在做媒体,就守住底线,别把笔杆子变成算盘珠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别动用你手中的“公器”去换私利,那是绝对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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