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至12月,某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开展了“某机关食堂(餐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多个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代理机构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情况进行检查。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及相关财务凭证显示,该代理机构存在逾期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所涉项目3个,所涉供应商3家,逾期未退还保证金数额累计超过15万元。
处理结果:
该代理机构在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规定,损害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下发的《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处理处罚口径要求,责令该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典型意义:
投标保证金能够有效遏制供应商随意弃标、围标串标等行为,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年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得以明确保留。在此背景下,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同时禁止截留或挪用保证金。本案中,代理机构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了额外的财务负担,这不仅不利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执行,而且严重减损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财政部门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缩短了供应商的资金占用时间,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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