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实践中,有人见过这样一种情况:当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陷入僵局时,征收部门转而启动“拆违”程序,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蒋先生在湖南的房屋建于1985年。7年前,他又加建了第二层及附属设施。后来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拆迁补偿数额难以弥补损失,蒋先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可没想到,征迁事宜尚未解决,蒋先生却先收到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不久后,行政机关直接强拆了二层房屋及周边建筑。拆迁补偿谈判陷入僵局,房屋却已在“拆违”名义下化为废墟。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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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存在多年未被认定为违建,恰恰在征收启动、补偿谈判破裂后突然启动拆违程序,其目的正当性会受到严重质疑。法律程序不能被用作逼迫被征收人接受不公平补偿的工具。这种选择性执法,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行政职权,违背了依法行政的诚信原则。
即便被拆除的建筑确属违建,行政机关也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相关通知书中未告知蒋先生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剥夺了蒋先生的法定救济途径,程序违法。
另外,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尤其是法律出台前建设的建筑,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标准认定为违建并予以无偿拆除。对此类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应结合建造年代、当时政策、实际用途等因素,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征收中予以合理补偿。“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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