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作为基层社会温情互助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间的生动实践。然而,帮工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往往引发情理与法理的激烈碰撞,甚至出现“帮工反成仇”的尴尬局面。如何在保护善意与维护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关键在于构建一套科学、清晰的责任认定机制。笔者认为,可尝试构建“3-2-3”责任认定体系,即通过“三步走”厘清帮工关系,以“双原则”划分责任比例,依托“三协同”完善程序保障,为善意互助系上“法治安全带”。
一、“三步走”:厘清帮工关系认定的核心
帮工关系的准确认定是责任划分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锚定“双核心”标准。认定义务帮工关系,应以“无偿性”与“受益性”为双核心。只要双方未约定报酬,且帮工行为客观上为被帮工人减少了支出或避免了损失,即应认定帮工关系成立。被帮工人不得以“帮工行为客观上也惠及了帮工人自身”为由,否定帮工关系或推卸责任。
第二,严审“明确拒绝”抗辩。“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是其免责的关键事由,对此应进行严格审查。被帮工人若主张已明确拒绝,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帮工开始前或进行中,已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清晰、有效地传达了拒绝的意思表示。
第三,禁止“事后反言”与“默示接受”。单纯的事后主张,或仅是客套性的推辞,不应认定为有效的拒绝。若被帮工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帮工行为,甚至为帮工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提供工具、场地等),则应视为默示接受,其“明确拒绝”的抗辩不应得到支持,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双原则”:划分混合过错责任的比例
在帮工关系成立且未被明确拒绝的前提下,责任的划分应遵循“过错责任”与“动态平衡”两项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帮工受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责任:接受帮工后,被帮工人即负有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进行风险提示和必要安全保障的义务。若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该义务,且该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通常应承担主要责任(如60%-80%)。帮工人责任:帮工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存在重大过失(如明知超载仍冒险作业、未佩戴必要安全装备、违反操作规程等),亦需根据其过错程度自担部分责任(如20%-40%)。
坚持“动态平衡”原则。责任比例的确定不应机械套用,而应进行综合考量。法院应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强度以及受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例如,对于被帮工人受益非常明显,而帮工人仅是一般过失的情形,可适度降低帮工人的责任比例,体现法律对互助行为的鼓励与保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三协同”:健全程序与配套保障
责任认定的公平性,离不开完善的程序与配套机制保障,需在“举证—裁判—预防”三个环节形成合力。
举证协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帮工人需就无偿性与受益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被帮工人主张免责的(如明确拒绝、第三人侵权等),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通过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公正。
裁判协同:细化裁判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重大过失”认定难、责任比例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细化裁判指引,探索建立“受益程度—过错等级”责任矩阵,为法官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参考,确保类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预防协同:强化风险分担。治理的终点在于预防。建议在基层推广使用“帮工安全告知书”,明确风险与责任,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可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互助安全保险”模式,为帮工活动提供风险分担渠道。此外,还应加强法律宣传,提升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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